教師強姦13名女生 威脅說了沒書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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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3日訊】二年級下學期的時候,何潔躺在床上一個勁說下面痛,問她怎麽回事卻不答。二年級有一段時間,何潔臉色發青,還不肯吃東西,張玉帶她到醫院檢查。劉煙茵也說下面痛,媽媽在給她洗澡時發現下身紅腫,以爲是發炎,還有一位家長發現女兒的內褲上有白色粘液,案發後才想起來,可能是精液,畢竟孩子們96年出生還太小。“老師說,要是講給媽媽聽,老師就要被勞改,我們就沒書讀了。”何潔說。南甯市法律援助中心一副主任在看到家長們申訴精神賠償請求材料後說“你們想靠這個發財啊?”

據南方都市報報導,南甯三塘鎮那垌小學教師梁宏賢涉嫌強姦、猥亵14名小學生一案,2月16日下午南甯市三塘鎮派出所得到報案,17日梁宏賢在學校被抓捕,據悉,11月1日將進行一審。

把孩子送到學校是最安全的,老師是最可信任的

那垌小學是三塘鎮中心小學的分校,位于大鄧村,有一棟五層樓的教學大樓,貼著雪白瓷磚。有電腦室,有運動場,還有一片龍眼林,在村級小學來說,這樣的條件可以說是非常優越的了。梁宏賢涉嫌的大部分強姦行爲就發生在中午時分,甚至就發生在這五樓的大廳裏。

張婷立的爸爸張正延說,他下地回晚了,都是張婷立自己做飯。女兒的乖巧讓他感到十分安慰。沒想到上了一年級後,女兒就有所改變,每天不知道想些什麽,飯也不做。他當時還有點生氣,覺得女兒變懶了。其實事情早有征兆,家長們都沒有注意,他們都覺得把孩子送到學校是最安全的,老師是最可信任的。

趙蕊著手證實此事,是從女兒表姐的故事開始

2005年2月14日,大年初六,家住南甯郊區三塘鎮福祿村的趙蕊還在忙著“開年”,女兒吳小蘭跟著兩個表姐一塊回村了。睡前嚴芯隨口講了一條報上看來的奇聞,說是有一個小學女生,竟然懷孕了。吳小蘭聽了很緊張地問,是不是跟老師懷孕?

嚴芯16歲,初懂人事,覺得吳小蘭的問題不對勁。再問之下,吳小蘭說,她跟班主任也是這樣的,班主任經常帶她去電腦室,然後就脫她的褲子。而且不止她一個,班上的女同學差不多都曾被叫到電腦室脫褲子。表姐嚴芯告訴趙蕊,蘭蘭跟班主任有那個“什麽男女關系?!”

趙蕊還是不敢相信是強姦,以爲最多是“脫褲子摸屁股”。她找到女兒同班同學謝娟。謝娟說,確實有這麽回事,還有班上的劉煙茵、何潔和張婷立也挨過。趙又再次詳細地問女兒,班主任梁宏賢有沒有“把他尿尿的東西刺到你尿尿的東西裏面”?吳小蘭說,“有啊。”

趙蕊趕緊通知謝娟及劉煙茵的媽媽,叫女兒及謝娟、劉煙茵寫出她們知道的曾被班主任梁宏賢叫到電腦室的女生名字。趙的丈夫帶著女兒一家家去拜訪這些同學,並聯系她們的家長。

何潔的媽媽張玉初八這天上午接到趙蕊的電話,被嚇了一跳,把還在睡覺的女兒拉了起來問話。何潔聽了媽媽的話驚訝地問:“你怎麽知道?!有蠻久了。”張厲聲問怎麽不告訴媽媽。何潔有點委屈地說:“老師說,要是講給媽媽聽,老師就要被勞改,我們就沒書讀了。”

班主任惡行,“說了更做”

梁宏賢,1981年生,南甯市人,大專文化。從2002年9月開始擔任一年級班主任。吳小蘭說,剛入學不久,一天中午,她和劉煙茵、陳萱紅在校園裏玩的時候路過梁宏賢宿舍,就進去玩。梁還當著其他兩人的面猥亵吳小蘭。

劉煙茵說,一年級上學期某天(2003年1月前),梁宏賢把她單獨叫到電腦室“幫助檢查身體有沒有水痘”,實施強姦。何潔說,第一次強姦發生在一年級下學期,那天她和一個女同學一起拿了東西送到梁的宿舍,梁支走那個女生將她強姦。事後梁對何潔說,不能跟其他人說,“說了更做”。

據梁宏賢自述,強姦何潔基本上每週一次,共50到60次。強姦韋麗麗也有40次。從第一次之後,該班女生就不斷地被梁叫到電腦室或他的宿舍“批改作業”、“背書”或是“檢查身體”。劉煙茵說,在教室裏梁也會公開摟抱女生。在梁宏賢“不許告訴任何人”的告誡下,所有的受害者都沒有跟家長透露情況。

南甯市檢察院的起訴書稱,經審查查明,梁宏賢從2003年3月至2005年1月期間,,共奸淫13名女生,猥亵1名。趙蕊說,還有一些學生被強姦後沒有報案。吳小蘭對媽媽說,曾看見有高年級的女生也被梁宏賢單獨叫到電腦室去。但至今沒有其他班級女生報案。

校方的沈默

罪惡持續了近兩年,學校領導、其他教師竟無一人知曉此事。記者到那垌小學采訪時,一位教師說學校領導全到市區上課去了,然後匆匆鎖上了教學樓的大鐵閘。一名家住大鄧村的三輪車司機大笑說,學校領導就在樓上。因爲這個小學沒幾個老師,校長都要上課的,要是有人去市裏上課,這兒就不會讓學生來上課了。

吳小蘭跟媽媽說,其實有一個老師在案發前就已經知道有這種事情了。那垌小學一名老師的女兒也在本校就讀,吳小蘭有一天悄悄地要求這個同學告訴她爸爸,說梁宏賢老師跟女生做不好的事。第二天,這個女同學帶回來的話卻是:“爸爸說,叫我不要多管閑事。”

悲劇漣漪 家長落淚

閑言碎語飛快地傳播開來,悲劇也如漣漪,一圈圈地放大。有一次,同村的人跑過來問吳小蘭爸爸:聽說那垌小學在選美啊?類似的閑話把一肚子火的吳父惹急了,幾次跟人吵架。正月十五的晚上,他在騎摩托車回家的路上遭遇車禍身亡。

“你們想靠這個發財啊?”

家長們都面臨了同一個難題:想給孩子另找個地方上學,但是,沒有錢。失去了家裏主要勞動力的趙蕊家,更是無比爲難。他們都是純粹的農民,除了種點蔬菜和甘蔗賺取一年一到兩千元的收入外,沒有其他經濟來源。他們現在只有逼著女兒在異樣的眼光注視下回到那垌小學上課。

爲了得到賠償,他們一起到城裏去找各個部門討說法,希望能找到一個可以負責的單位。教育局、司法局、婦聯,都找了個遍,沒有任何有效的回應。在興甯區司法局參與的一個學校與家長的協調會上,一位幹部說:“你們把梁宏賢告到槍斃對你們有什麽好處?你們還不是拿不到錢?”在南甯市法律援助中心,一個副主任在材料送達後兩個月,在家長們的催促下才看了材料。看到精神賠償請求是5萬元,說:“你們想靠這個發財啊?”

“兩個不予受理”堵死了律師打官司的路

家長們千方尋覓找到了名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委員張樹國。張樹國也是爲人父之人,聽了之後十分同情,他決定免費爲5名受害女生代理此案的附帶民事訴訟。至10月14日,共9名受害者委托張樹國代理此案。

然而中國《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1條2款規定: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複》也規定: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兩條規定將請求精神賠償的路徑堵死。張樹國說,這樣造成了一個非常荒唐的狀況:普通的民事侵權行爲,法院應當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但如果在民事侵權之外增加了刑事犯罪的因素,受害人的權益反而得不到賠償和保護了。

《刑事訴訟法》第77條1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張樹國強調,人是不是“物質”?人的一部分是不是“物質”?這種“特殊物質”遭到破壞,是不是應該得到賠償?張樹國2 0萬元定價賠償,說受害者的家庭生活困難,根本無力擺脫現處的生活環境,她們將難以對抗世俗的壓力,永遠生活在噩夢裏。這個“物質”要麽無法定價,若真要賠,就應該是個“天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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