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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素菲被訴仍續任董座 法務部建議修法防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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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十四日電)博達董事長葉素菲被控掏空公司、背信案,持續擔任博達公司董事長。法務部今天建議,經濟部、金管會修改證交法、公司法,加入「公司董事若犯相關法規遭羈押或被起訴,主管機關得命其解除職務」內容,防杜不法情形。

法務部長施茂林於部務會報中指出,葉素菲因涉掏空公司資產,今年五月二十日以新台幣八千萬元交保,繼續擔任博達董事長,嚴重違反一般人民期待與法律感情。依現行公司法或民法相關規定,在刑事訴訟未告一段落前,若要解除違法董事,將面臨「法律要件不符」、「違法董事把持股東會」及「訴訟過程曠日廢時」等問題。

法務部指出,金管會及經濟部,在未修法前,可先查明葉素菲使用的票據有無被拒絕往來,若有被拒絕往來,就以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為由,由主管機關解除董事資格,或查明博達公司所經營業務是否依法應經許可,若未經特許,也可依民法規定請求法院解除職務。

但由於葉素菲的票據及博達業務均無問題,因此,法務建議金融主管機關修訂證券交易法,增加「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職員,犯本法之罪經羈押或提起公訴者,主管機關得命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或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內容。

在修改公司法部分,法務部建議,加入「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職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羈押或提起公訴者,主管機關得命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或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的修改內容。

此外,法務部建議未來在證交法及公司法中,都應加入「曾被法院或主管機關解除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自解除之日起五年內或主管機關停止其執行董事、監察人職務之期間內,不得充經理人、董事、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條款;依現行規定,公司董事等若涉違法,必須待三審定讞才能被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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