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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假釋 擬科技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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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明賢╱台北報導〕立法院昨日協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原先部分爭議性條文,朝野已取得共識,尤其對性侵加害人輔以「科技設備監控」條款,朝野也同意放行,若能順利排入院會議程,下週可望完成三讀。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上週審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性侵加害人輔以科技設備監控等,由於法務部以具有人權爭議,遭到保留,昨日朝野協商予以解凍,台聯立委錢林慧君說,這是警告性質的預防措施,避免性侵加害者再度犯案。

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九條第九款規定,觀護人對於實施前項第四款、第五款之受保護管束加害人,兩項情況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後,輔以科技設備監控。所謂第四款、第五款,包括受保護管束加害人無一定居所,或其居處所不利保護管束執行者,及受保護管束加害人有於夜間犯罪之習性,或有事實足認定有再犯罪之虞時。

錢林慧君指出,由於累犯、慣犯對於婦女威脅性高,修訂草案在報請檢察官同意後,輔以科技設備對於加害人進行監控,得以有效保護婦女安全。

由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未明文規定未來科技設備監控實施細節,錢林慧君認為,未來可先由警察機關列管,或訂定施行細則,對於特殊性侵犯罪族群進行監控。

〔自由時報記者鄭學庸╱台北報導〕針對就性侵加害人輔以「科技設備監控」條款,立院朝野協商已取得共識,人權團體痛斥「人權倒退」,而婦女保護團體則表示,當前性侵害加害人的社區處遇模式還有極大改善空間,如果草率運用科技監控手法,仍將「治標而無法治本」。

台權會表示,台權會去年公布台灣年度十大人權新聞中,七條負面人權新聞之一就是觀護法草案的「科技監控」設備;台權會表示,除了法務部亟欲監控的犯罪者個人因素外,社會結構也會造成假釋犯的再犯罪,法務部便宜行事計畫全面監控假釋犯的作法,不但無法解決再犯問題,也等於宣告我國假釋制度、獄政教育,及更生保護機制功能完全癱瘓。

台權會指出,刑法的最終目的在於使受刑人復歸社會,全面監控不但侵犯當事人的人身自由、隱私,而這種歧視性隔離的作法,更是切斷了假釋犯復歸社會之路;台權會呼籲法務部長陳定南,與其迷戀各種指紋建檔、電子手環等「辦案科技」,以及廁所、馬桶等小事,還不如痛定思痛、改善台灣司法體制對於基本人權的戕害。

長期從事婦女及兒童保護工作的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陳琬惠指出,為保護國內婦孺的性自主及人身安全,對性侵害犯進行改造與處遇勢在必行,但反觀國內目前不管是家庭暴力或性侵害案件中,加害人的社區處遇成效都非常低落,與其下重藥實施極具爭議性的「科技監控」,不如先改善目前的加害人處遇機制、改造加害人,才不至於在「治標不治本」之餘,淪為對犯罪人的人權戕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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