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司法部擴大酷刑(torture)定義

人氣 2
標籤:

【大紀元1月6日訊】(大紀元記者馮靜編譯)美聯社華盛頓12月31日報導,美國司法部現在定義,囚犯不必經歷痛苦的折磨也可被視為酷刑(torture)的受害者。但不清楚是否這個新修改的,更廣泛的酷刑定義是否將改變外國被拘留者的對待。

白宮說,司法部備忘錄(memo)中新定義的酷刑不表示政策有所改變,因為行政部門一向都是遵守國際法律,禁止虐待被拘留者。

喬治華盛頓大學的憲法教授瑪麗.謝(Mary Cheh)說那些拘留在古巴的人們:「已經在那裡三年了,並且已經被剝奪了一切,儘管聲稱他們被人道的對待。」

備忘錄將會在下星期的參議院聽證會上產生重大影響,由布什總統提名的
首席白宮辯護律師龔扎勒(Alberto Gonzales)將替換阿什科夫(John Ashcroft)當上司法部長。

龔扎勒和其它行政部門的律師表示,總統的戰時權力超越了反酷刑法律和條約。人權提倡者們說那些備忘錄有效地譴責虐待囚犯的行為,以及為在伊拉克的阿布罕(Abu Ghraib)和關塔那摩(Guantanam)海灣監獄內虐待囚犯的行為提供了法律上訴依據。

司法部在2004年6月明確否定了2002年8月的一個備忘錄,並交給龔扎勒。這個舊的備忘錄認為如果沒有強烈的痛苦折磨,則殘暴的,無人道的和可恥的行為不一定被認為是酷刑(torture)。

這個備忘錄被12月30日的備忘錄取代,法律顧問辦公室(Office of Legal Counsel.)的代理主任萊文(Daniel Levin)坦率地陳述﹕「酷刑既不符合美國法律,也不符合國際法。」

新的17 頁備忘錄對於兩個最有爭議的主張不給予結論,第一,布什作為戰時總司令, 權力超越反酷刑法律,以及第二,美國公民在哪些情況下法律上允許對刑事責任辨護( legal defenses against criminal liability)。

但這個新文件不同於早先的文件,新文件認為酷刑不必被定義到「相當於某種強度的痛苦,它伴隨著嚴重的身体傷害,譬如器官損害、損傷身体功能、甚至死亡。」

而且備忘錄總結﹕國會通過的反酷刑法律定義中的酷刑是帶有身体痛苦的酷刑,新文件擴展了酷刑定義,即是「可以不限於嚴重(severe)的身体痛苦」,但又必須超過「溫和的和瞬間的(mild and transitory)身体痛苦」,包括在某些情況之下的精神痛苦,也不必像早先文件所說的持續幾個月或幾年。

白宮12月31日(星期五)說,美國一直遵循著日內瓦公約的精神,禁止暴力、酷刑和欺凌的對待。

白宮新聞代表(deputy press secretary)秘書杜菲(Trent Duffy)說:「人道地對待被拘留者和遵守日內瓦公約從一開始就是美國的政策。」

克林頓時期的代理副司法部長德林覺(Walter Dellinger),稱讚了備忘錄的公正:「它明確地糾正了早期文件的某些最不合適的法律觀點。」

他預言這個觀點,「將引起小心謹慎的對待囚犯和使用審訊技術。」

里根和老布什總統時期的一個前法律顧問克米科(Douglas Kmiec)說,新備忘錄在抵制酷刑這一點上「毫無疑問說出了總統想要的 。」 他稱讚龔扎勒有勇氣,。

備忘錄刊登在網站http://www.justice.gov/olc/dagmemo.pdf(http://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菲總統稱需加強抗共 白宮重申對菲鐵桿承諾
關心加州選舉誠信 EIPCa總裁談訴訟
總統辯論前 拜登政府推降低生活成本新計劃
【遠見快評】美重磅法案 制裁中共3大招威力大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