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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小妹案 法界:國賠有困難 邱父無權領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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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二十三日電)邱姓女童遭父親施暴及醫療人球案,經台中童綜合判定邱小妹妹腦死,家屬也同意器官捐贈後,相關法律問題也將浮上檯面;法界人士表示,由於邱父是家暴施加涉嫌人,恐無權領取邱小妹妹的犯罪被害補償金,至於能否申請醫療過失的國家賠償,因構成要件不盡相符,恐有困難。

所謂犯罪被害補償金,是國家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規定,補償因犯罪行為(包括故意犯及過失犯)被害而死亡者的遺屬或受重傷者損失的金錢,最高可達新台幣一百萬元,有資格申請補償的包括犯罪被害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等。

法界人士表示,邱小妹的家屬依法可向台北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至於邱父,儘管他是犯罪被害人邱小妹的法定監護人(邱小妹父母已離異),也是申請順位第一人,但因身份是本案直接嫌疑人,就算通過補償,也無權領取補償。

此外,法界人士指出,部分民間團體建議邱小妹的家屬應就醫療過失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也有困難,因為就算最後司法調查認定全案中,相關醫療單位確有過失刑責,但醫師應非公務人員,且今年初的刑法修正案,也限縮「公務員」定義,將公營事業、公立醫院人員排除公務員身份,況且,醫師診療也非執行公權力。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明訂,「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法界人士認為,直接向涉及過失的單位及人員提出民事求償,較申請國賠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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