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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賠對象錯誤 植物人聲請國賠八年一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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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二十二日電)台東縣鹿野鄉民莊曾健民於八十五年十月在花蓮縣台九線蘇花公路與花縣鄉十九號道路口,因道路坑洞發生車禍成為植物人,家屬向台灣交通部公路局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纏訟八年後,因聲請國賠對象錯誤,最後被最高法院駁回。

莊曾健民當時由台九線新城往花蓮市區,轉入花縣鄉十九道時,因路面施工回填不確實,留有約十公分坑洞,且現場未有任何警示燈號與標示,導致機車陷入坑洞中,他則掉落地面,受到顱內腦水腫、腦幹挫傷等重傷害,經急救仍呈植物人狀態,並被法院宣告禁治產。

由於莊員車禍肇因道路回填不實,家屬以為出事地點為台九線道,向交通部公路局聲請國家賠償被拒後,向法院提起訴訟。

莊員家屬起訴主張車禍地點地籍圖登記管理者為「台灣省交通處公路局」,因此目前的管理者應為交通部公路局,在花蓮地方法院審理時獲勝訴判決,獲判賠新台幣五百八十一萬餘元。

交通部公路局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主張出事地點並非台九線道,而係花蓮縣鄉十九號道,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國賠聲請對象應為花蓮縣政府,認該機關不負國家賠償責任。

全案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更一審合議庭審理,依據員警及地政機關實地測量結果,確定車禍地點為花蓮縣鄉十九號道範圍內,依公路法規定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因請賠對象錯誤,駁回莊員家屬聲請。莊員家屬雖上訴最高法院,但仍遭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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