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郭國汀獲準會見楊天水

—呼籲保障政治犯的基本人權

上海市天易律師事務所郭國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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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1日訊】1月17日,郭國汀律師專程前往南京會見關押於南京市白下區看守所的楊天水先生;《刑訴法》第96條明確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不經偵察機關批准」。亦即,律師會見非涉密案件嫌疑人,無須經偵察機關批准。對此,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頒布實施的《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重申:「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准。」然而,依現行實務做法,在偵察階段,律師會見嫌疑人往往需經公安局批准才有可能。

1月17日下午,我們先到南京市白下區看守所要求會見楊天水,被告知須經公安局批准方可會見。故我們又到白下區公安分局要求會見楊天水,因經辦警官外出,我們只得於次日上午再次要求安排當日上午會見。李警官客氣地告知:不可能安排今天會見,你明天上午再來,現在律師會見在押嫌疑人,程序相當嚴格,我們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也不違法。確實按照上述六部委的《規定》:「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結果,直到1月19日下午2點30分至3點才安排辯護律師見到了楊天水,但僅是隔著玻璃幕牆用電話通話而已。

「不能談案情,只可以提供法律諮詢」警官告知。其實法律明定:「律師有權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但實務中警方往往派專人在場監視,不讓律師詢問嫌疑人有關案情。

約等了兩分鐘,楊天水戴著手銬面帶微笑雙手抱拳向辯護律師問候,隨後隔著玻璃幕牆拿起話筒問了我幾個簡單的法律問題,我一一解答,告訴他若他被批捕,我已為他申訴取保候審。他輕鬆地說,現在還不知道結局如何,我並未做任何非法之事,僅是寫了一些文章,表明了自己的見解。沒甚麼大不了的問題。取保候審可以暫緩,因為是否逮捕還不知道。但無論是哪種結果諸如勞教,或是批捕起訴,均委託郭國汀律師做我的辯護律師。同時,他聲稱,白下看守所是南京地區條件較好的看守所,目前他各方面還好,對此種(牢獄)生活已習以為常,最後他還要我代向海內外關心他的朋友們轉達謝意並問好。

2點59分,我們結束了此次會見。然而為了該29分鐘的會見,耗廢辯護律師三整天時間。當然必須申明的是,白下公安局經辦警官均相當文明有禮,待人熱情週到;之所以客觀上拖延時間安排律師會見,似並非其本意,而是相關規定不盡合理之故。比如,《刑訴法》第96條和上述《規定》第11條均明確規定:律師會見非涉密案件當事人無需偵察機關批准,但同時又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據此規定,公安機關特別是對政治案件,涉密案件或法輪功案件,往往不會及時安排會見,幾乎總是拖至最後一天才做相應安排。其實,律師本來只需持會見被告(犯罪嫌疑人)專用介紹信及律師證,即應當可以會見當事人;此外,會見須由兩人進行也是不合理規定,此種程序上的繁瑣規定,實質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當事人不必要的訴訟成本,甚至可能因此剝奪貧窮的當事人聘請辯護律師的權利。

解決此問題的做法相當簡單:律師會見只需一人即可,因為,法律規定可以聘請一名辯護律師,規定會見需有兩名律師或律師助理的擔憂,可能是擔心犯罪嫌疑人對辯護律師人身安全及防止嫌疑人逃跑,然而看守所及監獄誡備森嚴,律師會見室均由鐵欄相隔,那種擔憂純屬多餘;只有在非正常工作日(節假日)律師申請會見,才需提前48小時申請,其他情況應當一律適用律師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會見被告(犯罪嫌疑人)專用介紹信當即安排會見。我認為,律師會見權應當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這是司法文明最起碼的要求,也是充分保障辯護權的基本要求。

當下,中國律師在辦理所謂政治良心犯及涉及法輪功的案件中或多或少均受到有關部門人為設置的障礙,其實,「一切政治犯都是冤案,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因為在文明政治的邏輯里根本就沒有政治犯。在現代文明國家,政治主張是自由的,政治信仰是自由的,組織結社是自由的,發表言論是自由,根本不存在政治罪,哪有甚麼政治犯。凡有政治犯的國家,皆有待進化、改良、革命的野蠻國家。因而一切政治犯都要平凡,活著得不到平凡,死後歷史也要給他們平凡。」因政治主張不同,就將異議人士投入大獄十年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此種法律應當盡早廢除。若當局不同意某人的政治主張,或認為其是謬論,正義、公道的方法應當是允許雙方展開公平辯論;是真理一定經得起公開公平的辯論。只有謬論才需要靠鎮壓,暴力,謊言來維持。即便當權者不同意政治異議者的主張,完全可以採取不理采該主張的做法;而對「政治良心犯」動輒封口、逮捕、判刑的做法,不能不說是政治不文明、司法專橫的產物。

此外,據辯護律師瞭解,不少監獄當局對政治良心犯往往採取諸多有悖文明世界普世公認的司法文明做法,甚至採取極為野蠻下流的肉體摧殘,精神迫害等五花八門令常人不可想像的做法,旨在摧毀政治犯的意志、污辱其人格、摧殘其精神。諸如,故意安排、授意、或縱容牢頭獄霸、地痞流氓、重刑犯人對政治良心犯進行人身侵害,而這些人渣往往因此竟「立功受獎」!因此而獲減刑假釋;或令政治良心犯大熱天在陽光下做遠超出正常人體能的超長距離跑步(例如令政治犯每天跑馬拉松);或在寒冬臘月令其在雪地裡奔跑,甚至踝奔(如李奎生冤案);還有更卑鄙者將政治良心犯強行關入精神病院進行迫害;至於無理剝奪政治良心犯讀書閱報權,通信權更為常見。

鑒此,辯護律師呼籲中國當局取消政治犯,立即釋放一切因言獲罪的政治犯。因為參政議政權是每個公民的天賦基本人權,議論政治本來就不應成為犯罪;而所謂政治犯往往都是民族精英,絕大多數是大公無私為國為民族為人民的根本長遠利益奮不顧身的品德高尚之志士。即便在現狀尚未改變之前,當局也有義務確實保障全體政治犯最起碼的基本人權,人身不應受到任何人任何形式的侵害;精神不應受到任何人任何形式的迫害;人格不應受到污辱;保障政治犯的讀書閱報通信權利;此外,監獄當局不得將政治犯與普通刑事犯關押一室,更不得縱容指使或默認刑事犯對政治犯進行人身侵害;否則監獄長及相關當值責任人員均應與具體實施人身攻擊的刑事犯負連帶刑事責任。因為任何對政治犯的人身和精神的侵害肯定是犯罪,無論是獄警親自所為還是縱容,指使,默認刑事犯所為,均是對國家,人民的不可饒恕的犯罪!(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不代表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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