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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 徵地使用賠償擴及地上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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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方旭台北十二日電)台灣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 天初審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徵收土地後,僅針對接連土地因徵地使用導致減低利用效能,可向需用土地人要求賠償的規定,放寬為接連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如其收益受影響,也能一併要求賠償。 此外,過去相關賠償金額的要求,僅以接連土地受徵地使用影響而降低的地價額為限。這次修正草案也放寬為,接連地與其地上改良物所有人,可針對所受影響期間,所蒙受實際損失金額要求賠償。
根據提案說明,以往徵收土地的使用,使接連土地 降低利用效能,雖能請求賠償,但徵收土地造成的影響 卻非僅限於土地利用,附著接連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使 用收益也受影響,因此有修正必要。
內政委員會上午也初審通過土地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草案,針對日據時期私有土地,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為私有的名勝古蹟土地,排除在土地法關於名勝古蹟土地不得私有的禁令外。
提出此修正案的民進黨籍立委王幸男(台南市)說 ,日本據台期間,出現許多要求寺廟登記為日本人所有的不合理情形,但台灣光復後,國民政府卻誤以為是日產予以接收並登記公有,頗為不合理。
他表示,未來如果順利通過修正,將可實現還產於民的目標,解決歷史造成的不公平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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