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永苗:「瀏覽黃色網站案」中的公共利益和惡法

陳永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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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6日訊】據《北京晨報》,近日四川省某地兩網民因登錄色情網站瀏覽淫穢圖片並留言, 被當地警方抓獲。 如果瀏覽黃色網站也違法,那我們之間任何人誰沒有瀏覽過?看來看守所的大門都要去去。

當地警方的雞毛令箭是公安部33號令第五條第6款。中國政府部門和官員天生地喜歡立法,多一部法規,他們的權力就更大一些。沒有明明白白的法條作依據,他們就 表面上聲色俱厲,其實心底虛弱,一旦有了法條,就像有個防彈衣,道義的子彈根本打 不到他們的身上,他們可以胡作非爲,橫衝直撞。

如果把公安部33號令第五條第6款與後來國務院發佈的《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相對照,就會發現公安部33號令中把”查閱”資訊也納入了法規調整的範疇,這是 夾帶私貨,非法做出擴大解釋。

立法者已將立法變成達到自己部門利益或特權而使用的政治工具。他們總是以公共利益和管理的需要爲名義,在立法活動中,曲解法律,或對法律做出擴大解釋,爲自己 設定沒有法律”淵源”的權利。

侵犯權利的最大源頭是立法和行政,而且立法作用更大,沒有立法的縱容,行政也會乖乖的。立法和行政能夠大規模侵犯,肯定是打著人民的旗號,因爲在現代國家中,人民是一切權力的來源。而面對國家的強大暴力,個體是刀俎上的魚肉。打著人民的旗號,就是講公共利益。麥迪遜一直認爲,對權力的最大威脅來自於以政府作爲工具的 “共同體”。”革命吞噬了自己的兒女”,看來能夠最大吞噬公民權利的,是口中口口聲聲宣稱自己保護公民權利的國家。

在政府看來,甚至很多人看來,瀏覽黃色網頁是不正確的。但是,道德、政治與權利之間應該是分離的,不道德不等於沒有權利,權利可以是不道德的,政治不正確的。

壓迫權利的道德,往往披著公共利益的外衣。公安部33號令中禁止”查閱”黃色 資訊就是宣稱維護公共利益。盜用公共利益的需要名義,取得”公意”的地位,與人民 的利益和需要聯繫在一起,獲得合法性。以公共利益的名義進行立法,其權力是沒有限 度的,甚至架空憲法,也可以得到社會的默認,異議者也只能噤若寒蟬。被盜用的公共 利益肯定是虛假的。例如本案件中公共利益,無非是認爲不讓”網民墮落”。瀏覽黃色 網頁是欲望的正常表達,過去宣傳認爲會導致性犯罪,純粹是妖魔化。

政府喜歡立法的國家,肯定是一個對惡法只有道義上的批判,而沒有審查機制的國家。立法是極權的工具,正是借助于立法,國家暴力才突破個人領域和公共領域的分界 ,對市民社會進行強制。每一個規定都是國家權力滲透到私人生活中的管道。

如果我們研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就會看到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基本齊全。但是爲什麽會的不到保障呢?看看憲法以下的法律法規有多少對憲法權利加了限 制條件就知道了。

權利必須是無條件的,可以政治不正確的。1789年8月,米拉波告誡法國說,種種的限制,防範和前提條件使責任取代了權利的位置……使人爲國家所束縛,失去自由 人的天性。公共利益是扼殺權利的黑手,它的邏輯不外乎是,作爲”社會成員”,個人 首先是屬於身份的,而不是獨立自由的,必須時時刻刻要履行共同體所賦予的義務,只 有履行了義務,致力於公共利益,才有可能享受權利。例如遊行示威,只有承擔了不妨 礙社會和他人的條件下,才允許進行。每一項權利,無論是言論、宗教和出版等政治權 利,還是婚姻,性交等身體權利,都要求附帶有對共同體的義務和責任,例如言論不能 危害政府,作愛也不能危害公共道德,每一項自由和權利都要以其對其他公民和公共利 益不可能産生影響爲限,即使僅僅是可能産生影響,也是必須限制的。

羅納德.沃金指出,限制政府的權利必定也是一種讓你去做許多人認爲有可能是錯 誤事情的權利。如果與公共利益一致,權利會自然而然的受到保護,所以我們額外需要 呼籲保護權利,尤其是少數人的權利,是因爲這裏權利往往是”政治不正確”的,有悖 於公共利益的。這是一條底線,如果不保護少數人的”錯誤”的權利,那麽被已經公共 利益覆蓋的權利也會逐漸消失。所以如果國家有權以公共利益可以肆意支配個人以及個人的權利,那麽所有的權利將都全軍覆沒。

──轉自《新世紀》(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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