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性缺失 重慶井噴案六被告獲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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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6日訊】去年12月23日,重慶開縣井噴特大事故造成243人死亡,2142人中毒,9月4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12.3」開縣井噴特大事故案進行一審宣判,六名被告人獲刑最重的被判有期徒刑六年;獲刑最輕的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如此「情節特別惡劣」的事故獲得「輕判」,行業內的權威人士指制度性缺失或許正是造悲劇的「罪魁禍首」。

法院所在地交通管制 六被告穿便裝聽判

據廣州日報報導,9月4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12.3」開縣井噴特大事故案進行一審宣判,六名被告人獲
刑最重的是原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鑽控公司鑽井二公司鑽井12隊隊長吳斌,被判有期徒刑六年;獲刑最輕的是原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鑽探公司地質服務公司錄井四小隊錄井工肖先素,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為了保証宣判能順利進行,9月4日一早,萬州區公安局、五橋公安分局出動了20多人維持秩序,另外,還成立了機動小分隊,隨時以備不時之需。萬州還派出交警對法院所在地五橋百安大道實行交通管制;法院周邊被要求停止施工,電力檢測車也到達法院。旁聽人員之中除了被告人親屬,多數是重慶或萬州政府部門工作人員,附近三峽學院的近百名學生也趕來領聽。

回壓閥竟是三令五申才卸下

經事故調查技術組鑒定,在氣層鑽進的鑽柱中沒有安裝鑽具回壓閥,致使起鑽發生井噴時鑽桿內無法控制,使井噴演變成為井噴失控。讓人意外的是,鑽具回壓閥竟是在被告人王建東等人的多次督促下才被卸下。

未按規定灌注鑽井液導致井噴

2003年12月23日19時,被告人向一明在負責灌注鑽井液時,沒有按照井隊針對羅家16H井作出的每起3柱鑽桿必須灌滿鑽井液一次的規定執行,在接班後連續起出了6柱鑽桿後才灌注鑽井液一次。事故調查專家組認定,作業人員在起鑽過程中存在違章操作,鑽井液灌注不符合規定,這是產生溢流到井噴的直接原因之一。

井噴失控近18個小時才點火

12月23日22時04分,羅家16H井在起鑽作業中發生井噴失控。24日凌晨零時許,被告人吳華由重慶市區趕往事故現場途中,當已趕到事故現場的曾偉向其請示是否可以點火時,吳華認為現場情況不明未同意點火。11時30分左右,當接到明確要求盡快點火的指示,並確知已有人因硫化氫中毒死亡後,直到16時許方點火成功。這時,已經離井噴失控近 18個小時!未能及時點火以致大量含有高濃度硫化氫的天然氣噴出擴散,造成事故擴大。

制度性缺失成為「罪魁禍首」

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開縣井噴特大事故「屬情節特別惡劣」,可為何最重刑罰才六年呢?法院指出,合議庭在量刑時,將目前中國高含硫高產天然氣水平井的鑽井工藝不成熟,羅家16H井在管理、技術等層面存在欠缺,石油天然氣開採行業缺少安全生產規范等因素都充分考慮在內。法庭量刑時反映中國整個石油天然氣開採行業的無奈:沒有規章可循,沒有制度約束,事故遲早都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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