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俠文集》第001篇

行俠:是為民除害還是故意殺人

行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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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30日訊】據《蘭州晨報》報導:9月26日7時,一名懷揣炸藥包的男子衝進蘭州東崗東路省文聯家屬院676號西單元503室向房主張鳳林討債,女主人伺機報案,警方趕到現場後立即疏散周圍群眾,並將現場封鎖,房主張鳳林在警方的授意下和男子進行了長達9小時的談判週旋,下午4時20分,男子走出503室,當其出現在家屬大院時,警方兩次鳴槍警告無效後,四周的阻擊手果斷將其擊斃;據該文聯家屬院的人介紹,該男子姓蔣,張鳳林7、8年前做生意借了蔣某30萬元錢,由於該筆錢是蔣某挪用公款借給張鳳林的,現蔣某即將退休,故多次上門討債.

讀了這則新聞,本人感到只有無比憤怒,當地警方是執行公務為民除害嗎?否,是在執法犯法故意殺人!根據何在?

1.借錢還債天經地義,蔣某上門討債並無過錯,即使有言語過激和拉扯行為,旁觀者都明白這不過是一樁簡單不過的民事借貸糾紛。

2.懷揣炸藥包的說法是真是假?僅憑女主人的一面之詞警方就有權利將犯罪嫌疑人開槍擊斃嗎?蔣某若想殺人,會允許女主人隨便打電話嗎?男主人和蔣某談判了9個小時,這麼長的時間警方還弄不清事情的來龍去脈嗎?

3.再說即使真有炸藥包,蔣某的目的也僅可能是恐嚇和要債,警方已疏散了周圍群眾,談不上危害公共安全,蔣某已走出房間停止了犯罪,為何非要將其擊斃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4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114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見,警方是故意殺人。

4.警方真是鳴槍警告了嗎?兩次鳴槍無效是甚麼意思?是讓蔣某站住、舉起手來、交出炸藥包或8萬元錢、還是退回503室,唯一可能的理解是:警方經過9小時的瞎折騰早已人困馬乏,但機不可失,為了陞官發財等目的,某領導下令格殺勿論;至於鳴槍警告的說法純屬子虛烏有,有可能阻擊手的頭兩槍未擊中,於是四周的警察亂槍齊射,終於將蔣某擊斃,若驗屍,恐怕蔣某身上不會下20個槍眼;真是英明果斷,怪只怪蔣某不搞清楚自己討債的對象後台是誰,終於稀裡糊塗送了命,這樣張鳳林就不用再還錢,警方也就等著有關方面嘉獎了。

5.說蔣某挪用公款7、8年的說法也有問題,甚麼公司公款能夠挪用這麼長時間?恐怕只有自己開的公司才能做到;即使是真挪用公款,也不可能成為被殺的理由,警方也無法開脫。

對於這樣一件極其平常不過的民事糾紛,蘭州警方介入後竟然將一方當事人擊斃,再次證明中國執法人員的素質普遍之低下,違法枉法現象之嚴重,中國的法律實際已是廢紙一張,完全沒有其應有的作用和尊嚴,法治中國的道路就像共產主義夢幻一樣,可望不可即;由此也證明,當今中國法律體系本質上還是古代中華苛政峻法以刑為主的封建法律體系,中國的歷史在一步步倒退。

我們慎重要求有關當局重新認真調查事實真相,嚴懲幕後黑手和責任人員,進行國家賠償,為無辜的死難者申張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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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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