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謹獻給河北省桃林口水庫4萬餘庫區維權移民

【專欄】官有強權無法無天 民無人權含冤莫辯(六)

7月份唐山警方打壓維權農民的再度升級概況

俞梅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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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3日訊】六、傷殘農婦劉曉豔竟“擾亂了中南海的辦公秩序”

7月8日傍晚,灤南縣柏各莊鎮的殘疾農婦劉曉豔,拄著拐杖來我家探望,看看我是否早已被捕了。她曾因維權上訪而被毆打致殘。1月27日,我在張友仁家的聚會上認識她。她說:“3月底,唐山市公安局和灤南縣公安分局的警察對我們大家反復宣佈,經警方查明,俞梅蓀、趙岩、李柏光都是反動分子,有嚴重的前科問題,早已被公安部門抓起來了,要我們不要上當受騙,要與北京這3個壞人劃清界線。”

我對劉曉豔說:“我們3人都是依法爲你們的‘要求罷免’活動作法律服務的,沒有違反任何法律,北京的警察受唐山警方影響,3月中旬來我家瞭解情況。我送上《大逃亡日記》並如實介紹情況,北京警察並沒有認爲我有什麽違法之處。他們不僅沒有抓我,還與我交朋友。”

對此,劉曉豔將信將疑地問:“怎麽警察說你過去坐過牢,雙開了(指,開除黨籍和公職)?”我說:“現在確實沒有被抓過。”我把保安員找來作證,才使她相信。

我說:“由於大陸媒體對唐山移民“維權與罷免”的事均不予理睬,能有海外媒體熱情關心報道我國的農民問題,引起國內各方重視,出口轉內銷也是好事嘛。他們是朋友,根本就不是什麽敵對勢力。指揮唐山警方殘酷打壓農民和庇護長期克扣挪用失地補償費的貪官們,才是農民真正的敵人。”

劉曉豔對此非常贊同,她因上訪多年沒人理睬,還被打致殘和關押,如能有海內外媒體採訪,她則求之不得呢。

她在我家敍述其一個月前,因“擾亂了中南海的辦公秩序”被警方拘留15天的荒誕悲慘故事。

劉曉豔在“萬民折”中, 被列爲因維權上訪而受到殘酷打擊報復的一個實例爲:“灤南縣柏各莊鎮莊五莊村43歲的農婦劉曉豔,在幾十次的上訪中每次都被鄉鎮幹部和警察毆打,現已致腦積水和腿殘。張和下令,任何部門不准爲劉曉豔作法醫鑒定。”

劉曉豔說:“2001年,我因失地維權上訪而被柏各莊鎮長李景雲(現已升爲鎮黨委書記)毒打得死去活來,造成腦積水致殘。之後,我不僅爲失地維權,更是爲了治療腦積水而需要作開顱手術的醫療費而上訪,至今仍無著落。今年5月,我又到北京,上訪了公安部、中紀委,還想上訪國務院,卻又不知其在哪里。我走在新華門附近的長安大街上,被巡邏的警察叫住,我趕緊把上訪材料交給他,他把我帶到派出所。派出所叫來唐山市政府駐京辦事處盧處長。盧處長熱情承諾:‘接你回唐山解決問題。’他把我接到北京市松林街9號的駐京辦事處。後來,灤南縣政府信訪辦的劉幹部和柏各莊鎮政府幹部來北京接我,也說接我回去解決問題,使我喜出望外,還是上訪國務院管用。沒想到,他們接我回灤南縣竟直接把我送進了縣公安局看守所,拘留15天。幾經折騰,我腦積水的老毛病發作,在獄中抽風而昏了過去,第二天他們才把我放了。”

土裏土氣的文盲村姑劉曉豔,用濃重的唐山口音問我:“打我致殘的人沒犯法,我這個被打的人怎麽就犯了法而坐了牢呢。這到底是什麽法呀?”我請她把這句振聾發聵的話又重復了兩遍,每一遍都沈重地撞擊在我心頭。

對此,我這個所謂的法律專家和資深立法工作者,無言以答,羞愧難言,無地自容。我在內心向她下跪。我請她吃晚飯,盛情款待,好生伺奉。之後,我攙扶著她去找旅館,還要找那種不把旅客的身份證登記在全市公安系統的外來人口聯網上的小黑旅館。不然,唐山警方隨時可能從公安系統的聯網上發現,追蹤而來,把她抓走。

我見《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拘留她的理由竟然是“以上訪爲由,闖到中南海,擾亂了中南海正常的辦公秩序。”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擾亂機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進行。”這使曾在中南海工作多年的我,瞠目結舌。

據我所知,建國以來,“中南海的辦公秩序”從未被“擾亂”過,更沒有“不能正常進行”。即使在“文革”、“六四”、“法輪功”時,也沒有人“闖到中南海,擾亂了中南海的正常辦公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進行。”只有1949年中國人民解放軍攻進南京總統府,使其辦公秩序不能正常進行而垮臺了。

如此顛倒黑白,枉法加害於百姓的警察,以及把劉曉豔往監獄裏送的灤南縣政府信訪辦和柏各莊鎮政府幹部,才是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而觸犯了刑法:

1,涉嫌違反《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罪的,從重處罰。”

2,涉嫌違反《刑法》瀆職罪的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違反《訴訟法》,即使要處罰,必須由案發地――北京警方來作出,而不是由唐山警方。(浦志強律師提醒我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從今年5月份起,在全國開展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案件的專項活動,其目的是通過查辦刑訊逼供、非法拘禁、強行拆遷、破壞選舉等侵犯公民人身權、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更好地落實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保護人民群衆的合法權益。”(見附件2)

對這些與上訪者、納稅人爲敵的官員們,理應依法嚴懲不怠。

社會文明的一個標誌是以法治代替人治,爲保障社會生活有序進行和公民基本權利不受侵犯,只有通過法律來維護公共秩序,人人必須遵守社會生活的行爲規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普通百姓不難做到,難的是對那些掌權者、司法者,能否做到真正平等,是衡量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尺規,有法不依甚至反其意而用之,結果只能損害政府和司法部門的職能和形象,是對法治的貶損和倒退,抑或是我們原本就沒有真正進入法治社會,只不過是沒有輪到自己頭上,脫離社會現實,眼不見心不煩而已。

法治建設發展成果的總產量達到一定水平後,最重要的是分享法治成果的人數要相應增加。如果法治增長的結果,使“依法辦事”的成本太大,人們難以承擔,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未能得以維護,則是毫無意義的,同時也是反社會倫理,反法治的。要讓廣大人民尤其是更多的弱勢群體分享法治發展的實惠,是衡量法治發展是否合乎社會倫理和價值取向的一個重要標準。

如今,我國的局面是:民智初開,官智未啓。愈來愈多覺醒的“子民”手持憲法,把心聲寫在胸口背後,用“身體語言”向當權者傳遞無聲的訴求,體制內外知識學人無權者們則不斷上書高層。近幾年此起彼伏的“民間維權”和上書事件,實際上是民力開官智的展現。近期有一種論調鼓動體制內外合作,對抗“坐大”的地方諸侯,論者“啓蒙”子民要理解“中央”的英明,問題主要是“諸侯”作亂,卻回避“諸侯”坐大的根本原因,正在於官智未開的權力高層對新政治體制安排的拒斥。全球化趨勢迅猛發展的今天,公民意識已如潮水在社會轉型中急劇蔓延,當今我國最大的社會矛盾是:公民意識的新訴求與未開官智對這種訴求的拒斥。(丘嶽首先生的網上文)

灤南縣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摘要)

灤公(法)決字【2004】第348號

現查明2004年5月18日劉曉豔到北京以上訪爲由,闖到中南海,擾亂了中南海的正常辦公秩序。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決定給予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

灤南縣公安局(公章)2004年5月21日

俞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産、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俞梅蓀於2004年8月28日,[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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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檢察機關全面查辦公務人員侵犯人權犯罪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從今年5月份起,用一年左右時間,在全國開展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案件專項活動。

王振川副檢察長26日說,開展專項活動的目的是通過查辦刑訊逼供、非法拘禁、強行拆遷、破壞選舉等侵犯公民人身權、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更好地落實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保護人民群衆的合法權益。

據介紹,2001年至2003年,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破壞選舉等案件4029件,其中重特大案件630件,並查處了一批造成人民生命財産重大損失的瀆職犯罪案件。

王振川表示,檢察機關將通過宣傳發動和認真的案件線索排查工作,集中力量嚴格依法辦案,並把預防犯罪寓於專項活動之中。

各級檢察機關都將再次向社會公佈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最高檢察院的舉報電話是65252000/65592000。

王振川同時承諾,檢察機關在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人權的犯罪案件,首先將增強人權意識,樹立起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的執法觀念。注意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嚴禁刑訊逼供,嚴禁變相羈押或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嚴禁非法限制證人的人身自由或其他合法權利,嚴禁對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採取偵訊措施。決不能在查辦侵犯人權犯罪的執法活動中,發生侵犯人權的行爲。

(新華網:20040526)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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