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48) “小孩身份保護案”的使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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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5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多年,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email protected],P.O. Box 3481,Gaithersburg MD 20878。

問題四十八: 我於2001年10月12日在廣州得到簽証簽証來美歸檔類別為F4。我兒子出生日期是1980年9月24日﹐因911使對我的申請的處理拖延﹐我兒子超齡18天。關於超齡兒童﹐移民規定放寬 “兒童身份保護法”。波士頓一家律師樓在2003年11月10日辦好我兒子的手續﹐我於2004年4月29日到律師樓詢問消息﹐他們答覆我兒子的情況不一定能得到移民簽証﹐請問:

*(1) 兒童法生效的範圍? 具體時間?
*(2) 我應該到哪裡詢問有關我兒的的案子?
*(3) 現在我應該辦什麼手續?

解答: 因為你是通過公民兄弟姐妹系列 (F-4)獲得綠卡的﹐那麼你的I-130歸類申請應該是在2002年8月6日以前批准的﹐你的小孩也是在該月以前超齡了。那麼他必須提交了DS230I表。如果提出了﹐由於超齡18天被拒絕﹐現在小孩享受兒童身份保護案的保護。

然後還要算一下CSPA年齡。你要找出你在F-4系列有名額的日子﹐比如說是2001年6月1日﹐這時小孩的年齡是20歲另19個月﹐你要滅去I-130的等待時間﹐比如說5個月﹐那麼他的CSPA年齡就是20齡另14個月﹐只要他在有名額的1年內交DS230I表﹐他就享受CSPA。

你兒子要向廣州領事館重新要求按照CSPA審理他當年提出的申請。關於CSPA的具體條款﹐請參考我以前刊登的對CSPA的分析﹐並通過廣州領事館網站了解重審的程序和具體辦法。(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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