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判賠1700萬創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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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前年時任台灣台北縣三重分局員警莊貴祿,酒後駕車將時年廿二歲的年輕機車騎士張志先撞成頸部以下癱瘓,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判決莊貴祿應賠償張志先及其父母近一千七百萬元,金額創下酒駕肇事賠償最高紀錄。

  張志先昨天得知判決結果後表示,被告可能早已脫產,是否可以獲實質賠償,還是未定之數,他只希望不要有人再因酒駕而受害。

  九十一年4月17日凌晨,台北縣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警員莊貴祿與蘇慶豐、鄭伯瑩兩名同事在下班後一起飲酒作樂,三人各喝了一瓶高粱酒後,天亮時分,莊貴祿即開車送同事回家,途中卻撞倒當時年僅廿二歲機車騎士張志先,莊貴祿還一度逃逸,直到三個小時後,才在同事及友人的勸說下出面處理,當時莊貴祿的酒測值高達零點七四。

  張志先被撞倒後,路人立即報警將他送醫,但因衝撞力量過大,導致第四頸椎爆裂性骨折,頸部以下完全無法動彈,經住院治療後,張志先雖撿回一命,但是頸部以下完全癱瘓,張志先住院近十個月後回到家中,他的母親張蘇香,為了照顧兒子,也辭去工作,全心擔任看護。

  案發後,員警莊貴祿即遭調職處分,警方也將他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刑事責任部分,莊貴祿已遭判刑一年,他放棄上訴而入獄服刑;民事責任部分,經張志先及其父母訴請賠償後,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宣判,莊貴祿除案發時的八十萬元賠償金外,另須再賠償張志先及其父母親共一千六百六十八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張志先在案發時年僅廿二歲,案發後,經醫院診斷,張志先已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無恢復的可能,故被告須賠償他至六十歲為止的勞動力損失五百餘萬、精神慰撫金兩百萬元、看護費九百一十一萬及醫療費卅餘萬;另法官考量張志先在車禍後,其父母身心也遭受打擊,故判賠兩人各可獲賠一百萬元精神慰撫金。

  張志先的母親表示,案發後,莊貴祿對張志先不聞不問,談和解時,莊貴祿還曾表示,沒有錢可賠償,寧願入獄,張母說,這樣的態度令人心寒,只能訴諸法律,不過張母也表示,被告可能已脫產,法院雖判決他們勝訴,但恐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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