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民申冤陷深淵 善良公民葉國柱

大陸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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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9日訊】2004-8-28清晨8:48接友人來電說:「葉國柱先生,昨天晚間被警察刑事拘留,罪名是『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罪』」;而實際情況是:日前葉國柱帶領全國各地來京上訪的冤民,到北京市公安局申請遊行管理機關(公安十三處),遞交了一份「萬人遊行申請書」,要求北京當局予以批准。

這一要求深深震怒了北京市政府中的腐敗份子,他們害怕人民借遊行的機會團結在一起,動搖了他們的統治基礎,因而想用「殺一儆百」的手段,將這場爭取人權的鬥爭鎮壓下去。但他們想錯了,毛澤東說過:「壓迫越深,反抗越重」,鬥爭的烈火不會因殺了一個人就能夠被撲滅。

說葉國柱違反了「治安管理條例」那可真是慾加之罪何患無詞了!誰都知道葉是一個很本分的守法公民,他待人和氣、誠懇、舉指文雅而又心地善良,他遵紀守法,即使在拆遷中他家財產被人打、砸、搶損失殆盡;即使他的親生弟弟被迫害自殺(僥倖未死之後又被判勞動教養);即使他父母被人摔打致傷;……,他都沒有因「一時的激奮,轉而仇視一切,無論對誰都開槍」,藉此發洩心中的不滿,而跑到公共場所去擾亂他人生活序。人們看到的卻是,他關心上訪群眾的疾苦,時常去看望那些受苦、受難的冤民,而每次回來人們都會看到他偷偷的掉眼淚,他說:「以前只知道自己是冤枉的,誰想到他們(上訪人)比我遭受的冤情還要深得多!我只恨自己沒有本事,不能幫他們做甚麼工作,我只有同情和眼淚。」這樣一位心地善良的人怎麼會跑到公共場所去擾亂他人的「社會秩序」呢?

如果可以以「莫須有」的「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罪」對他加以刑事拘留,那麼那些打著拆遷旗號,幹著搶劫公民合法財產、殘無人道的迫害公民的腐敗分子,和他們的爪牙——專幹環事的警察,又該當何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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