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導斌:我(給刑事申訴書)的三點補充意見(三之二)

杜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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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7日訊】二、捍衛言論自由就是在捍衛國家利益

一審判決書沒有查出我造成國家安全受到危害的任何依據,卻判定我危害了國家安全。這種“事實莫須有”的判決向世人展示出對言論以“行爲罪”論處的荒誕,反映出一審法庭只是機械地照本宣科地執行當前《刑法學》上的有問題的學理性解釋。只要對《刑法學》上那些有問題的學理性解釋略作解讀,不難看出,國內法學界權威們根本沒有拎清何爲“言論”,何爲“行爲”。對於這二者的區別,我尊敬的導師,前北大哲學教授、現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資深研究員郭羅基先生有非常精當的闡述,茲提供給二審法官以供參考:

  “劃清言論和行爲的界限。對自由是需要限制的,對言論自由是  否需要限制?言論自由已經是一種有限制的自由,‘言論’就是對自由的限制,僅僅規定爲言論方面的自由,而不是任意的自由。如果一定要談論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不能針對言論的內容,只能規定言論的邊界。也就是說,不應當限制什麽樣的言論可以自由發表、什麽樣的言論不可以自由發表;只應當限制什麽是言論、什麽不是言論。在限定的作爲言論的範圍內,不論什麽樣的內容都可以自由發表。

  “具有自由主義傳統的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柏克萊分校的校園裏,有一處象徵言論自由的標誌。在一塊大理石上刻了一個巨大的圓圈,圓圈裏面寫著:THIS SOIL AND THE AIRSPACE EXTENDING ABOVE IT SHOULD NOT BE A PART OF ANY NATION AND SHALL NOTBE SUBJECT TO ANY ENTITY’S JURISDICTION.(這片土地以及在它之上延伸的空間不應該是任何國家的一部分,也不屬於任何機構管轄。)這是對言論自由的圖解。言論自由的界限就在於爲言論劃定一個圓圈,在圓圈之外不屬於言論自由的領域,在圓圈之內言論自由不再有任何的限制,不受任何權力的干預。言論自由的空間不是屬於任何國家,而是屬於人。更進一步說,言論自由的界限在於區分言論和行爲;思想的表達屬于圓圈之內的言論自由,行爲的資訊不屬於圓圈之內的言論自由。而在表達思想的界限之內不應再設置界限。

  “區分語言的兩種功能。劃清言論和行爲的界限,又必須區分語言的兩種功能。在人類生活中,語言既有表達功能,又有交往功能。語言是表達思想的形式,又是人們在實際活動中交往的工具。發表言論就是利用語言作爲形式進行交流思想,發出行爲信息就是利用語言作爲工具進行交往活動。張開嘴巴講話可以是言論問題,也可以是行爲問題;利用語言表達思想的言論與利用語言進行交往的行爲,不能混爲一談。例如,有人以不實之詞吹噓自己,這是表達思想,雖然表達了不健康的思想,還是屬於言論的範圍。吹牛只是損害了自己,證明道德上的惡劣;在客觀上沒有損害別人,就不是法律上的犯罪。有人以不實之詞從別人那裏騙取利益,這是欺詐。有人以不實之詞對別人設置圈套,這是誣陷。欺詐和誣陷雖然也是通過講話或寫作來進行的,那不是言論,而是發出行爲的資訊,造成的結果導致對他人的危害,就構成違法犯罪。雖說都是不實之詞,一種是自我表現,一種是作用於他人。前者僅僅表達主體的認識,後者是處理主體與客體之間的關係的實踐;前者是言論,後者是行爲……《公民利權和政治利權國際公約》第二十條規定,鼓吹戰爭、煽動暴力、宣揚民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均應以法律禁止。因爲這些聽起來象言論而實際上都會産生相應的後果,故不屬於言論自由。”(摘自郭羅基《言論自由不是相對的》一文)

從上述這段引文可得出一個結論:在網路上面對不確定的讀者發表自己的政治見解,不可能是行爲,只能說是一種言論。

對言論施以刑罰是毫無道理可言的。迄今爲止,無論中國史,還是世界史,沒有哪一回懲罰言論不結出痛苦的果實,沒有哪一次“文字獄”不是臭名昭著。中國鉗制言論的事例數不勝數。且不說明清之際那些遺臭萬年的“文字獄”,即以1949年後而論,彭德懷由開國元勳,一夜之間淪爲國家罪人,老舍沈湖,傅雷上吊,還有張志新,遇羅克……無數人慘死冤假錯案之中。這些人的悲劇無一不是被以言治罪的結果。“文字獄”的副作用是極其巨大的。它不僅給受難者個人造成悲慘命運,同時,對社會和國家也造成極大傷害。由於太多人因言獲罪,人民“莫談國事”,對時政噤若寒蟬,導致政府聽不到來自民間的真實聲音,自身失去民意基礎和道義資源,國民的創造力、進取精神也遭到極大壓制。由於真實的聲音可能惹禍,輿論充滿虛僞的歌功頌德和千篇一律的政治說教,公衆看不到誠實的公共辯論,公衆之間難以形成共同的價值認同,相互隔閡,陷入“囚徒困境”,國家表面團結,實際上社會已是“桶裝沙子”,爲社會動蕩國家分裂埋下了禍根。對此,前蘇聯爲我們提供了殷鑒。從1964年到1982年,在長達18年的時間裏,蘇聯處於勃列日涅夫主導之下的“使勁踩刹車”時期,這是個嚴密管制者和墨守成規者得意洋洋的反動時期,所有的異議,包括改革性建議均被制止,秘密警察克格勃橫行,他們“甚至還將那些鸚鵡學舌者視作潛在顛覆工具,把他們關押起來,誰要接近他們,就會受到嚴格的控制,並記錄下來”,人民失去了基本自由。蘇聯爲此付出的代價是:社會死氣沈沈,經濟、文化、科學、教育、政治陷入停滯,官僚階層與普通民衆間的裂痕在社會主義溫柔面紗下不斷擴大,最終走向了解體。

事實上,取締言論自由或從事實上剝奪言論自由從來都是白費功夫。蔣介石的書報檢查不能阻止讀者走近敢於主張政治歧見的《新華日報》,別林斯基時代沙皇無孔不入的出版審查,不能阻擋進步思想的激流。法國大革命前,法蘭西國王對言論實行嚴密封鎖,人民“不擁有表達自己意見的渠道,沒有舉行公共集會的權利,沒有出版報刊的自由,政府特許出版的報紙完全局限於報導官方人物的活動,即使是對於網球場上的咒駡,這些報紙也從不報導。”對此,後人評論說,法王的管制不僅沒有起到有益於王室的作用,反而自掘了墳墓。由於嚴密管制,和平的理性的意見被濾過了,倒是美國革命中某些蠱惑人心的激進觀念透過專制的鐵絲網傳播到法國,很快便在這片沒有反對意見的荒漠上紮下深根。某種意義上說,路易16被押上斷頭臺,是償還自己先輩對言論自由欠下的陳年舊債。

“輿論的強行一律只會導致墓地才有的寂靜”,鮮活的思想是一個民族保持勃勃生機必不可少的營養。蘇格拉底早在2千多年前就認識到言論自由的積極價值,面對判決自己死刑的500人團,蘇格拉底從容不迫,勸告同胞,失去自己這樣的批評者,損失最大的將是雅典。孟德斯鳩曾在分析英國政治制度優於自己的祖國法蘭西時,肯定了英國的兩個優勢,一是確定了法律保障,二是保護政治異見。他認爲,政治方面的爭吵不會分散國家的力量,政治上的不同意見正是英國繁榮昌盛的奧秘所在。美國前總統克林頓在北大演講時也闡述過相似的觀點。他說,不同政治見解是美國綜合國力的一部分。言論自由對於現代國家是不可或缺的。現代國家區別於封建國家的其中一點就是,封建王朝是人在統治,現代國家則是意見在統治。統治國家的意見並非由某一個人或某一個集團以某種超乎常人的智慧作出,而是經由並且只能經由公衆的自由辯論來發現,即,由各個利益團體公開博弈而産
生。一旦提出意見的權利爲集團所壟斷,社會規範必定偏離公正而單方面有利於壟斷意見的一方。由此帶來的不公正在造成嚴重社會分裂的同時,還澆滅了公衆參與政治博弈的熱情,扼殺了社會的生機和活力,在一個國家裏形成萬馬齊喑的肅殺境象。

當今世界最發達國家無一不是憲政民主政體。憲政民主政體的共同特征就是法治,以保護包括言論自由在內的公民各項基本權利爲目的的法治。在法治下,公民行使“隨心所欲言說公共事務的無條件權利”,總統和執政黨經常成爲公衆嘲笑的物件,國家政權卻穩如泰
山。這些國家的政治現實驗證了一個真理:正是尊重人權在維繫著國民對國家的忠誠,是共同的自由至上的價值觀在促進社會和諧和國家長治久安。這個道理還從反面驗證了,靠暴力維持的國家政權不可能長期得到國民的真正擁護。

當前,濫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引發民間社會的強烈反對,並有導致學界與官方進一步尖銳對立和分裂的趨勢。究其原因,是因爲這個罪名觸痛了當今社會一根最敏感的神經:“以人身自由和個人主動權爲一方面,以社會組織和紀律爲另一方面的問題帶來的管轄權的自由的問題”,已是中國當代社會官方與民間關係緊張的主要根源──這個痛感神經的另一種表達方式是:社會分化因政治上持續的一黨制擴大了把社會主義理論與中國現實分割開來的鴻溝。法治的基礎是公民對旨在保障人權的法律的尊重,政治效忠至上是人治社會的典型特征,社會正在逐步擴大這個共識。現在人們普遍盼望法治,因爲在法治社會裏,言論自由等基本人權是絕對的,是至高無上的價值,不爲執政黨乃至人民代表的任何即時性目的所侵犯。在法治社會裏,言論自由等人權和公正審判一起,構成國民共同的根本的價值觀。這種價值觀淩駕於國家利益(國家理由)、以及執政黨意識形態之上。法律的根本使命就在於確立這種價值觀。如果法律不守護這種最根本的價值觀,等於宣佈法治失敗,堅持人治有理。

──轉自《民主論壇》(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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