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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嚴苛 怎麼鼓勵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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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洪素卿╱特稿﹞西元一九七八年世界上第一個試管嬰兒在英國出生,將人類生殖技術推入新紀元,更為生育機能有障礙的夫婦帶來生機。但台灣的不孕夫妻們,卻因為法律過於嚴苛,無法在合理的規範下利用這門科技。

即使台灣近年生育率直直落,政府各部門莫不想盡辦法鼓勵民眾早點結婚、多生幾個,但這些想盡辦法想要懷孕、忍痛挨針求子的不孕夫妻,卻仍然處處受限。

為了「將風險降至最低」、「維護社會倫常」等理由,在沒有參照科學數據與國外規定的情況下,台灣的人工生殖法草案訂定了許多他國所沒有的規定。例如,草案不但訂定男性六十歲、女性五十歲的人工生殖年齡上限,並規定接受人工生殖的受術夫妻,不能使用境外輸入的冷凍精子。單一捐精者僅能活產一次,或是供同一對夫妻活產兩次。甚至為了避免指定捐贈,阻絕了過去醫師為了幫助不孕夫妻找精卵,媒合兩對夫妻互贈精卵的做法。

一個能自然生育的老先生,沒有人、也沒有法律能夠阻止他老來得子,但只因為必須求助於科技,這些不孕男女,只好受制這些法條、形同遭到法律閹割。

而精卵互贈的互助方式,看不出有什麼道德風險,卻因為一些人想像中的危機,讓這些夫妻喪失生機!甚至年輕的癌症病患在接受化學、放射或手術治療前所貯存的生殖細胞,依法如未能在十年內結婚受孕,原本其生殖細胞還得銷毀,要不是醫師極力爭取,礙於過去僵化的規定,可能因此終身無法擁有自己的孩子。

法律訂定的良莠,看來只是幾個文字的差異,造成的卻可能是諸多人終身的遺憾,怎能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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