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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偷跑銀行 最高罰款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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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台灣銀行為拓展中國市場,不惜以各種非法模式介入營業,依台灣銀行法第二十二條、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一千萬元罰鍰。

  金管會相關官員表示,依據銀行法規定,銀行不得經營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經營之業務,目前經財政部核准赴中國設辦事處的金融機構僅有十家,其中還只有七家已獲中國方面核准,如果有銀行業者在尚未獲核准前即赴中國非法從事業務活動,很明顯已觸犯銀行法第二十二條。

  另根據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者,處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對於部分銀行在中國的地下營業行為,金管會官員私下表示:「實在丟臉…他們(中國 )已經看不起我們了,還能去嗎?」

  金管會官員對於建華銀行等許多台灣銀行,因垂涎中國市場,不惜在未完成合法程序前即「偷跑」赴中國感到相當無奈,事實上因對岸不願與台灣建立監理合作關係,即使台灣銀行在中國涉及不法,金管會也可能因證據取得困難,要金管會出面制裁相關銀行,立場十分艱難。

  官員指出,台灣銀行赴中國「活動」,主要以攬客為主,透過直接派員赴中國接觸台商客戶,以獲取業務機會,其中涉及之會計帳,事實上均掛在境外分行(OBU )裡,他們也會將中國客戶的資料帶回台灣做風險評估,尚不至於構成公司治理的瑕疵,但因銀行在世界各國均屬特許行業,中國金檢當局既然已祭出動作,顯示台灣銀行在中國的「活動」已涉及違法。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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