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外遇契約 怨女告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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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知名香港「李錦記蠔油」的台灣代理商林姓男子,十二年前與吳姓女子外遇,並簽下「感情契約」,約定絕不分手,兩人每月須見面廿小時、一年要「過夜」八次,且林男不得與其他女子性交,若違約則須賠一千萬,當時林姓男子也立下兩百萬元本票擔保,但這項契約與本票被法院認定違反公序良俗,裁定無效;吳女得知自己十二年感情落空後表示,她不服,一定要上訴。

這項被法官認定違反公序良俗的合約,前言提到,為使林姓男子與吳女秘密交往平順和諧,特立此約;內容洋洋灑灑八大項,第一項即約定林男不得以任何理由與吳女分開;第二項,每月見面不得少於廿小時;第三項,兩人每半個月安排一次例假日見面;第四項,每年過夜八次,出國、外地皆可;第五項,每年新年開工第一天、三月十四日、四月廿四日、立冬、臘八、十二月卅一日,兩人一起晚餐。吳女昨天也解釋為何選這些日子晚餐是由於,原本希望在二月十四日情人節及七夕兩人共餐,但男方認為「太敏感」,才改訂成三月十四日白色情人節,以及四月廿四日兩人的「在一起紀念日」相聚;至於立冬等日子,則是吳女喜歡的日子。

合約中並提及,第二至五項可配套進行,第六項則約定林姓男子不得隱瞞或欺騙;第七項,林姓男子不可和家人、吳女以外的異性有任何曖昧、書信往來、電話往來、性關係約會之情事;第八項,每月匯款一千元至吳女帳戶,合約最後則言明,林姓男子若違約,即賠償一千萬元,且合約生效日起,林姓男子名下財產即不可轉移,而兩人在八十九年間立約時,林姓男子還簽下兩百萬的本票。

吳女指出,自己在八十二年擔任媒體美食記者時,認識了林姓男子,她說,當時林男指妻子脾氣不好,正計畫與妻離婚。吳女說,當時她在林姓男子的甜言蜜語下與他交往,但林卻遲遲不結束與妻子的婚姻關係。

吳女表示,她的母親罹患癌症,至八十九年間已屆末期,母親發現她和林姓男子的不倫戀情,要求兩人分手,但男方不肯,還親自拜訪她父母,且為讓她重病的母親得以安心,遂簽下上述的「感情契約」;不料,兩人的感情在去年五月生變,林姓男子由妻子陪同找上吳女要求分手,林妻也控告吳女通姦,吳女並因本案遭判刑六個月確定。

至此,吳女認為林有志「違約」,遂將兩百萬的本票交由友人執行,但林姓男子雖坦承婚外情,卻主張是被迫簽下本票,遂向法院訴請債權不存在,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此契約雖是林姓男子在自由意志下所簽,但這是為了保障婚外情,已違反公序良俗,屬當然無效,故判林姓男子勝訴,不必付出兩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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