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非法逼遷及強拆案之(七)

---被逼遷戶之行政復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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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2日訊】

申請人:(略)
被申請人: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局長:簡文豪。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04年4月23日張貼發佈的“拆許字番2004)第1號”《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許可拆遷決定,現據法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事項: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核發出的“拆許字番(2004)第1號”《房屋拆遷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事實與理由:

一、《許可證》的核發程式嚴重違法。

1、《許可證》許可拆遷的範圍內涉及到對申請人重要的憲法權利、人身權利、財産權利予奪的法律合理性問題,而該證核發的結果與申請人存在著重要的利害關係。被申請人竟荒唐到直至該證公告時也沒有履行對作爲該具體行政行爲的利害關係的申請人的程式知義務,更沒有舉行任何聽證程式,至今連正式送達程式都沒有進行,在程式上存在致命的瑕疵,依理據法均應撤銷之。

2、核發該證所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因違反《憲法》和其他基本法律而歸於無效,《許可證》的核發當然無效。據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稱憲法)規定: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都是無效的,這是中國現行憲法的明確規定,其效力的真實性不容討論,現在剩下的偶然懸念只有一個,即:被申請人要不要遵守中國憲法的問題,被申請人在此前的類似行爲中從不遵守中國憲法的惡名已是路人盡知,本案中截止目前的行爲論,被申請人亦無絲毫顧忌憲法及基本法律價值的迹象(可謂不識時務)。在此,申請人特別提醒被申請人,《條例》存在以下違反憲法及基本法律的存在: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之規定:凡有涉對公民基本民事權利及財産權利的調整者,依法均應由基本法律來調整,而法律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是一種憲法的明確規定,《條例》的制定程式因違反憲法而無效,除非復議機關不認可《憲法》第五條和第六十二條的效力,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條例》對當事人雙方有涉補償爭議的仲裁規定明確違反上述基本法律精神,根據憲法第五條規定:應歸無效。
(3)、《條例》內容違反刑法有關強買強賣及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犯罪規定、違反民法關於公平、自願、協商一致及等價有償的基本原則,依據憲法之精神應歸無效(確認前堤仍然是復議機關認可中國的憲法效力)。

二、《許可證》對拆遷的許可公然違反憲法和其他實體法律,屬當然無效。

1、《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産不受侵犯”,任何非自願情況下的強行收、購行爲均系違憲行爲。《憲法》第三十三 條規定:“國家遵守和保障人權”。強遷、逼賣、強制超低價購賣及爲達到強拆目的,以悖離人性的方式諸如:跟蹤、監聽、騷擾、精神及政治壓制等手段都是嚴重侵犯人權的違憲行爲。《憲法》第 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權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住宅”。被申請人此次拆遷許可只是此前強拆行爲的延續,其此前聳使下的利用各種手段侵犯公民住宅權的惡舉罄竹難書,這種完全悖離人性及道德的違法惡舉豈能被一個政府的復議結論所支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便用權,在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去……”。被申請人蔑視這個基本法律原則已是不爭的事實,復議機關若延續了這種蔑視情勢將成爲歷史的笑柄,這部法律作爲調整城市房地産領域的特別法,在對已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回收的調整方面,其具有僅次於憲法的最優先效力。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第十三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使用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被申請人對法律的無知已到了令人驚悚及失望的地步,謹原復議機關避免重復這種不光彩的記錄。

4、政府以許可證形式許可他人強行拆毀公民合法私有房屋的權力依據是什麽?全人類有政府存在的區域,不知那個政府被法律賦予這種權力!
三、廣州市土地開發中心作爲拆遷人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

四、廣州大學城建設專案違法。

1、時至2004年5月20日,有關媒體記者採訪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時仍獲悉;廣州大學城建設專案至今未獲批准。

2、廣東省政府辦公廳“省府辦(2003)76號”文件文義明確地載明,廣州大學城的批地程式違法。

3、涉及數萬畝的基要農田被毀問題,未經國務院批准程式,這不僅僅是背棄法律價值的問題,還涉及蔑視中央政府政令及權力運作權威問題。

4、 至今未作該專案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公然蔑視國家的相關法律原則。

綜上;復議機關:對一個有道德的政府,違憲是曠世的醜聞、違反基本法律是醜聞、違反基本人權之舉是醜聞、其決策成千夫指是醜聞,一個行爲,帶來全世界的懷疑及譴責,即使硬著頭皮,在私利的驅使下蠻幹到底,即使在權力安排下獲得形式上的強拆手續,也無法改變世人心目中對此失敗的評價,更無法改變歷史的無情評價,被申請人的無知及貪婪不足畏,但當復議機關也成爲這種無知及無恥的有機組成時,社會危唉!權力濫用至極致是禍事,請復議機關注意到上述存在,撤銷被申請人違反法律、法理、道德及人類文明的惡舉,以證明復議機關存在的正當性!

此致

廣州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略)

2004年5月25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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