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長青:新新聞「敗」在哪裡?

曹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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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3日訊】呂秀蓮告《新新聞》誹謗案近日被最高法院宣判﹕《新新聞》敗訴。有人批評說這是限制新聞自由,並引用美國最高法院判決誹謗案的「事實惡意」等三原則。但事實上,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在闡述「事實惡意」時特別強調,如果媒體「故意疏忽」,即明知報導不實,不加以查核,也可作為判決誹謗成立的根據。

  如果這樣的事情發生在美國,嚴肅的媒體一定會相當謹慎(煽情小報另當別論)。我們設想,如果有傳言說布什總統和他的主要助手、國家安全顧問賴斯小姐有染,並且消息是副總統錢尼傳出來的,任何美國大報,都絕對不可能像台灣媒體那樣,立即作專題報導,渲染性刊出。因為媒體要負兩個責任,一是自身形象的責任,如草率刊登,等於自毀長城,向讀者宣佈你屬於聳人聽聞的煽情小報(tabloid),而不是嚴肅的報刊。另一個是,這般事關國家元首的重大新聞,如果失實,將會誤導社會,帶來混亂。

  而能夠從這兩方面考慮的基礎是新聞從業人員的專業意識﹕即對任何新聞的處理,首先考慮的是真實,是對社會的責任。媒體之所以要爭新聞自由,恰恰是為了更多地傳播 truth (真實、真相、真理),承擔對社會的責任。如果在真實這個環節出了問題,或對真實、真相不那麼認真核實、求證的話,那麼你就可能是濫用自由。

  台灣這次大選出現糾紛和暴力事件,很大程度和開票時電視台那種肆無忌憚地灌票,意識形態化地扭曲真實有直接的關係。這次最高法院的判決等於敲了一下警鐘,媒體不僅要爭「自由」,更要承擔責任。任何不伴隨責任的自由都是災難的源頭。

──轉自《自由時報》(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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