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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陸委會:改領一次退休給與 可免遭冒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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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十一日電)台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政處長楊家駿今天表示,軍公教退休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是鑒於繼續支領月退休給與的作業手續困難,並為安定其在大陸地區定居後的生活而設計,亦可避免遭冒領情事發生,此規定「並未有差別待遇的考量」。

楊家駿接受訪問時指出,有關軍公教退休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是依兩岸條例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的授權規定,並增訂此類人員未依規定申請改領,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退休給與的權利,但可依兩岸條例第九條之二的規定,經許可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恢復此權利。

他強調,相關辦法主要的規範內容仍維持現行做法,並未增加新限制。

楊家駿指出,依照原立法意旨,是為避免經許可赴大陸地區定居者,繼續支領月退休給與的作業手續困難,並為安定其在大陸地區定居後的生活而設計。

他說,在其他國家沒有此種類似規定的原因,是因中華民國在當地設有使領館,可以掌握退休教師是否存在,亦可避免當事人身亡之後月退俸還繼續被冒領;但因兩岸文書查驗困難、資訊不流通,當事人每隔半年須往返兩岸也不方便,政府更難以派員到大陸查察當事人是否健在,亦無法克服發放作業手續的困難,因此為兼顧政府與退休公務員的考量,便無法使這類人員繼續領取月退休金。

楊家駿強調,基於上述原因,政府明定支領月退軍公教人員,有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的意願者,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以維護軍公教人員領受退休金的權利與核發退休金的正確性,「並未有差別待遇的考量」。

他表示,兩岸條例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並未規定,一旦有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事實者,即當然產生強制改領一次退休金,並停止發放退休金的法律效果。

楊家駿說,此辦法亦考量申請人是否能適應大陸地區生活,因此也規定生活適應的磨合期,即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改領前三年內,赴大陸地區居、停留,合計超過一百八十三天的相關證明文件,而非硬性規定申請人如有赴大陸地區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天的事實,即應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而是相當尊重申請人本身是否有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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