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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秀蓮告新新聞案 辯論終結明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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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劉志原╱台北報導〕副總統呂秀蓮要求新新聞雜誌回復名譽案,最高法院昨天上午召開言詞辯論庭,兩造律師就大法官第五○九號解釋是否適用民事訴訟展開激烈攻防,新新聞委任律師羅明通強調憲法保障基本權無民刑事分別,呂秀蓮律師團則認為全案屬私人間民事侵權行為,民事不同刑事不應適用;全案辯論終結,合議庭決定明天上午十時宣判。

   呂秀蓮副總統委任律師尤美女表示,新聞自由不能無限上綱,她對這次言詞辯論相當有信心;新新聞委任律師羅明通則說,應給媒體一個合法查證下犯錯的空間,他們也對案件結果有信心。

  最高法院是由審判長林奇福、法官陳國禎、陳重瑜、李彥文與劉延村組成合議庭,副總統呂秀蓮委任律師團計有顧立雄、洪貴參、王如玄、尤美女與尤英夫等五人,新新聞律師團則有羅明通、李平義與王子文等。庭訊長達二小時四十分,結束後新新聞社長王健壯表示,大法官第五○九號解釋已替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訂定最大範疇,他希望新聞自由能因本案大步邁進,遠離訴訟陰影,他對判決結果有信心;呂秀蓮委任律師尤美女強調,該號解釋出於刑法誹謗罪,言論自由有界限,新聞自由不能無限上綱。

  庭訊時,呂秀蓮委任律師團表示,大法官第五○九號解釋針對的是刑法第三百一十條,限制國家刑罰權,本質不適用此案私人間私權糾紛,並且民事責任不同於刑事,該號解釋是以「推定無罪」、「被告不自證己罪」為立論基礎,皆說明不適用民事案件。

  新新聞委任律師羅明通等強調,新聞自由界限不因刑民事有所不同,全案應依大法官第五○九號解釋判斷,且若在合理確信下報導仍遭民事賠償,將嚴重影響公共利益,二審判決已違法令,應廢棄發回更審。

  此外,兩造也特別對美國著名的「蘇利文控告紐約時報」案,各就其立場有所闡述和爭辯。

  本件庭訊,審判長林奇福有時還考起律師法律觀念,例如當新新聞律師羅明通對審判長提出的問題,以「完全同意」來答覆時,只見審判長強調「這是申論題,帶有問號」,是要對方回答的,羅明通因而更正,說明他是「完全同意該命題」,審判長才鬆了一口氣,但已引發庭內一片莞爾。

  合議庭也要求雙方就「如何判斷行為人已善盡管理人的注意」、「若已合理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屬真實,惟事後調查結果證明報導與事實不符,是不是仍有過失責任?」等問題,發表意見。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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