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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起軍法官考試及格人員不得轉任律師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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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文宗台北十五日電)台灣考試院今天指出,九十三年起舉辦的軍法官考試及格人員將適用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新公布施行的「軍法官考試規則」,意即軍法官考試及格人員未來均僅取得軍法官任用資格,不得轉任律師或司法官。

考試院秘書長朱武獻指出,考試院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最新公布施行的「軍法官考試規則」,增訂第九條「本考試及格人員,僅取得軍法官任用資格,第一項規定,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規定,軍法官考試及格人員未來均僅能擔任軍法官職務,不得轉任非軍法官職務,除非另行參加專技律師、司法官考試,否則不得擔任律師、司法官等。

法界人士對軍法官轉任律師、司法官有相當多的討論,考選部經徵詢多數法界專業人士意見,綜合歸納認為,宜將擔任律師、司法官來源管道清楚界定,不宜開放其他管道轉任機會,避免外界詬病。

考選部呈報考試院通過決議新增軍法官考試規則第九條,明定軍法官考試及格人員不得轉任非軍法官職務,九十三年起的軍法官考試都將適用新的「軍法官考試規則」,意即未來軍法官考試及格人員的證書上,都將一律特別註明限制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軍法官考試及格人員依當時考試規則規定,適用「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取得各適用職系任用資格者,仍依原考試規則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軍法官考試及格,受特考特用永久限制轉調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滿六年者,仍得轉調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考試院決議,九十三年軍法官考試第一試筆試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至三十日在台北市舉行。考試需用名額三十五名,第一試榜示後將另行通知應考人參加第二試口試。依新公佈施行軍法官考試規則,九十三年起軍法官考試及格人員,將不得再轉任律師、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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