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可政改但必須由特首提案

【大紀元3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吳雪兒香港報導)政制發展專責小組昨日公布政府對政制發展法律程序的意見,結論是《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有關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的產生辦法可以修改,但必須由特區政府提案。

昨天早上,政務司長曾蔭權、律政司長梁愛詩及政制事務局長林瑞麟到深圳與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等人大常委會代表會面,交代小組報告書內容及早前收集到的香港市民意見。小組在下午回港後,隨即召開記者會,公布政府對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方法的五項法律意見。


毋須援引一五九條

該五項法律意見的結論是要改變特首及立法會產生方式,不能單修改本地相關選舉法例,還要修改《基本法》兩份有關特首及立會產生方式的附件,但必須由特區政府提案,由立法會三分之二票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再經人大批准或備案後才可進行。有關修改毋須引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修改機制。

曾蔭權在會上強調,修改選舉辦法一定要特區、立法會、人大三方達成共識才可能有結果,因為這是「政治現實」。法律意見提到若二○○七年的選舉辦法三方未能達成共識,可以沿用上屆的選舉辦法。

曾蔭權又表示,按照《基本法》第七十四條,只有事前得到行政長官書面同意,才可以在立法會提出有關政治體制的法律草案,而立法會議員只可以提出不涉及公共開支、政府施政的議案。

不必只由特首提出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陳景生並不同意曾蔭權對《基本法》第七十四條的解釋,他說,根據《基本法》,不一定要由特區政府提出有關政治體制的法律草案,因為立法會可以就動議辯論形式提出討論,得到三分之二議員通過,經行政長官接納後啟動,再呈報中央。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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