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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業轉型 解決結構性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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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8日訊】 自由時報記者陳中興╱專題報導

 行政院經建會去(92)年6月起發動各部會、學者、產業界,共同草擬「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顧名思義,這是1部針對「服務業」量身打造的政策,將影響台灣產業發展結構,終極目標在解決台灣的結構性失業問題。

 發展服務業並非這一任政府所首創,早在民國85年連戰內閣時代提出的「亞太營運中心」計畫,發展目標均在帶動相關服務業之茁壯。比較前政府「亞太營運中心」計畫與現任政府提出的「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前者的戰略思考是爭取在港跨國企業在1997年香港主權回歸後,將其商業活動搬到台灣。

 目前的「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主要目標則鎖定解決國內失業問題,特別是在景氣復甦後仍無法有效抑制的「結構性失業」,透過法令與政策之調整,創造服務業有利之發展條件,達到吸納低技術勞工,同時發展知識密集、高附加價值服務之雙重目的,以更務實、更具可操作性之政策設計,把台灣的服務業就業市場「搞上去」。

 服務業發達似乎是「先進國家」的表徵,據主計處資料,美國、德國、法國、英國、日本等高度工業化國家,服務業產值佔其國內生產毛額(GDP)比重均在68-72%之間,台灣為67.7%,南韓、中國大陸則分別為55%與34%;就產值而言,台灣已距先進國家不遠。

 但在服務業就業人數佔總就業人口比重方面,美、德、法、英、日等國都在65-75%之間,台灣為57.9%,落差相當顯著。經建會分析,主因在於我國在勞力密集服務業方面,例如觀光、照顧服務、物業管理等服務業發展較為遲緩。

 「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是以「負面表列」方式,減少對產業發展之不合理干預,其中又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對於產業之設立造成普遍性之障礙,部份新衍生之行業因此而無法營業,造成非法業者橫行,合法業者處處受限等不合理現象,在這項發展綱領中將加以排除。

 台灣過去發展製造業,曾透過工研院負責開發技術,再移轉至民間生產,這項發展模式將被套用在服務業之發展,繼工研院之後,將再籌設「商業發展研究院」,負責規劃新興服務業之商業模式並移轉民間,同時將設立「國家農業研究院」,擴大其職掌到農業生產之外的行銷、品牌、通路、智財交易等範疇。

 由於許多服務業是新興產業,連主管單位都沒有,這項政策綱領首見將各項服務業細項加以定義,定時指定其主管機關,再賦予各部會權責。

 在實務面上,各部會對於業管服務業中,已先挑出優先發展項目,並在優先發展項目中選定旗艦計畫,以集中火力完成標竿性成果。

 目前獲選定的服務業共計有12大類,包括:金融、流通運輸、通訊媒體、醫療保健及照顧服務、人才培訓人力派遣與物業管理、觀光及運動休閒、文化創意、設計服務、資訊服務、研發服務、環保服務、工程顧問等,這些納入發展範圍之服務業,預計2004到2008年間,產值平均年成長率達6.1%,其中屬於知識密集型服務業年成長率將達8%。

 國內結構性失業問題嚴重,「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希望透過開發服務業新市場來吸納低技術失業人口,但整部方案中,除了「物業管理服務業」、「觀光服務業」外,均無法指出每項服務業個別能增加多少就業人口,但卻能指出2008年時服務業就業人口將由544.3萬人提升到613.9萬人,且未見編列任何預算,不禁令人存疑。

 特別是最能解決失業的「照顧服務業」,除了無法預期能增加多少就業人口外,也未指出國內失能人口或高齡人口有多少比例要透過居家服務,多少比例要靠照顧機構收容,多少又不得不依賴外勞,這類基本架構之確認卻是發展照顧服務產業的基本功夫。

 在這項綱領中最能明確指出增加就業人數的是「物業管理服務業」,願景規劃為「2008年前,增加就業人口達35萬人」,但其發展策略只有4點,總字數短短不到50個字,其中有一條叫做「積極輔導業者」,還要靠另訂「物業管理服務業產業發展政策」,卻不是在本綱領及行動方案中獲得全套解決。

 倒是金融服務業發展行動方案不但明定應修應訂之法律,同時負責地交代每項具體措施之執行進度與可能變數。流通與運輸服務業行動方案亦針對國際物流所必須之中英地址轉換、推動條碼、跨關區報關、將流通運輸服務業納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享有租稅優惠等,條條行動方案都非常扎實。

 我國發展服務業已行之有年,但這次卻是最有系統地整合各部會齊一步調推動產業發展,往後是否能實現願景,關鍵仍在各部會執行力以及主政者的意志是否堅定。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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