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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未載分期付款利息 消費者無需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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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徐毓莉台北十八日電)透過分期付款的消費行為越來越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官表示,分期付款的消費契約中,應詳細記載現金價格,分期付款每期的價錢以及利息,否則消費者只要分期支付現金交易的價格即可,不用支付分期付款的利息。

消保會督導組組長劉清芳指出,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記載頭期款、每期應繳納的金額、與現金交易的差額、利息等事項,如果契約中沒有依規定記載,消費者就不必負擔現金交易價格以外的金額。

劉清芳表示,曾有網路美語教學業者在訂購聲明中,要求持卡人如果有任何一期未繳款,就喪失分期付款的權利,視為全部到期,持卡人應一次付清尾款,且表示商品為現場訂購,不屬於郵購或訪問買賣,出貨後不得退貨。

劉清芳解釋,這項要求已經違反民法規定,消費者必須是在遲付的金額,已經達到全部金額的五分之一,才算喪失分期付款的權利。另外,劉清芳指出,是否屬於郵購或訪問買賣,應該是由實際的交易情形來看,而不能以企業經營者事先擬定的契約排除消費者退貨的可能,這類規定違反定型化契約中的誠信原則,因為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並無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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