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狀告中國永和大王商標官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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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6日報導】(中央社台北十六日電)今年初香港居民林麗珍向北京市法院指控台商企業「永和大王」商標不合法﹐要求中國國家工商總局撤銷對永和大王及圖商標的註冊。北京市法院對此案今天作出一審宣判﹐認定該商標註冊合法﹐維持工商總局的裁定。

中新社報導,原告人林麗珍指控,永和為台灣島內的一個市﹐素以豆漿餐飲聞名。永和及永和豆漿大王早為眾多豆漿快餐業使用至今﹐已成為以豆漿為主產品的中式快餐服務業的通用名稱﹐且永和作為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能作為商標註冊。永和大王商標中的大王提法不當﹐有誇大宣傳和貶低同行的欺騙性含義﹐綜上請求撤銷該註冊商標。

北京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爭議商標由永和大王文字和圖形兩部分組成﹐該商標整體上與作為地名的永和不同﹐故該商標可以獲得註冊是正確的。且原告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永和豆漿在台灣被中式快餐企業較多使用﹐不能證明永和已經成為表明豆漿產地的地理標誌。

法院同時認為﹐該爭議商標的註冊人在其註冊商標時加入「大王」二字確有表示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質量好的意圖﹐但僅此並不足以構成商標法所規定的「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原告亦無證據證明該商標的註冊和其在市場中的使用產生了上述後果或其他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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