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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赴中國須經許可只限公務及涉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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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日訊】(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一日電)台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根據新兩岸關係條例,發佈多項兩岸人民往來的新制規定,其中包括自今天起實施的「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採「原則開放、例外許可」,一般台灣民眾按出入境的查驗程序辦理,但公務員或涉密人員採「許可制」,並正面表列規範對象。

陸委會指出,為因應交流的新情勢,新修正通過的「兩岸條例」,改採「原則開放、例外許可」,以因應兩岸經貿交流現實。

陸委會指出,依據新法規定,許可制的實施對象,僅限於公務員、情治機關中所屬未具公務員身分人員,及從事或受託處理涉及國家機密人員與該等機關退離職人員。

此外,還包括政務人員、從事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直轄市市長及縣、(市)長等人員申請進入大陸,仍應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陸委會組成的審查會審查許可。

陸委會表示,台灣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應符合法定事由,並經服務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授權單位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後,才得前往。

有關新制的調整,陸委會說明如下,第一、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探親、探病或奔喪的條件,均放寬公務員有在大陸設戶籍的配偶或三親等內的親屬,較現行制度增加「姻親」的範圍,以利夫妻同行;第二、應事先提出申請的教師範圍,限於公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第三、公務員在大陸一般停留期間仍為一個月,但因業務需要,報經所屬中央主管機關 (構)核准者,停留期間得予延長。(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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