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修水縣改制企業職工致”兩會”公開信

要求糾正地方政府在企業改制中嚴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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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8日訊】全國人大,全國政協及各位代表、委員:

江西省修水縣政府在2001年1月8日下發的(修府發[2001]2號)《修水縣流通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方案》,及2001年3月16日關於國有,集體企業改制工作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和2002年10月20日以中共修水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修辦發[2002]11號)名義下發的《修水縣國有企業改革攻堅方案》中,以極不平等,極不合理的買斷工齡條件,強行轉變職工身份,巳經造成上萬工人失業,上億國資流失,嚴重違反了憲法和社會主義的基本原則及國家的有關規定,嚴重侵害了企業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其依據和理由如下:

一,極不平等極不合理的補償標准

在《修水縣國有企業改革攻堅方案》第七款第9條中規定買斷工齡”補償標准按每工齡年最高430元執行”。第8條規定”提前退休(含病退)人員在提前退休期間的生活弗,由企業按現行標准即每月91元發放”。

從社會行業分工看極不平等極不合理。同期縣工商銀行等單位的買斷工齡補償標准每工齡年最高為4000元,同一片蘭天下,同一個共產黨領導,同樣!是社會主義勞動者,為什麼差別這麼大,我們承認行業差別,這些單位的工資基數或許要高出一,二倍,但補償標准相差近十倍合理嗎?貢獻有這麼大的差距嗎?只能說明地方政府的補償標准太低,要求合理的補償標准每工齡年不應低於2000元。地方政府如有支付困難需請國家統籌解決。

從再就業狀況看極不合理。目前下崗失業人員眾多,正式就業率很低,大部份人員被迫轉入第三產業從事個體經營,現在各地開展市容整頓,不讓到處擺攤設點,有經營價值的市埸和臨街店面早巳占滿,轉讓一個攤位或店面,少則數千,多則數萬,還有押金,租金也是少則數百,多則數千,至少還要數千元作本金,還須經營有方,才能有千把元左右月收入維持一家老小的生存必須。而一個二十年工齡的工人的買斷費只有8600元,想要找到一個能有千把元收入的攤位或店面,恐怕轉讓費都不夠付,怎麼養家糊口?

從提前退休(包括病退)職工的年齡身體狀況來看給予提前退休期間的月91元生活弗太不合理,這些職工都是30多年工齡,50歲以上年齡,年勁力壯獻給黨,年老力衰下了崗,絕大多數缺少競爭就業的條件,從事!個體經營又缺少資金,不少還有較重的家庭負擔,提前剝奪他們的勞動權利,叫他們如何維持生存?根據2000年04月28日頒發的江西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條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准,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75%計發。而依照2000年02月25日頒布的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江西省最低工資標准及其適用區域的通知,修水縣列為四類區域190元/月計算,最底也應為142.50元。

二,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

1,根據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征求職工對出售方案中職工安置方案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讓職工’買斷工齡’或將職工推向社會。”而縣政府在改制過程中對買斷工人的社會保險截止於2001年12月31曰。如果不能重新就業,就喪失了他們”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連生存都困難,還有能力支付社保嗎?用極不合理的價格讓職工’買斷工齡’,將職工推向社會,嚴重違反了國家”確保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規定。

2,”買斷”導致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迫使企業大量拍賣國有資產來支付職工買斷工齡的弗用,不少完整的企業好象一部完整的機器被拆零廉價賣了,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大量隱性流失。國有資產是由政府代表管理的全民資產,沒有人大代表征得人民的意願並通過人大會議明確批准,政府無權對國有資產作大量流失性的處置。僅僅以縣委和縣政府辦公室的名義下發的文件對國有資產作大量流失性的處置,是嚴重違反國有資產的管理權限和規定的。

三,嚴重違反了憲法和社會主義的基本原則

縣政府的方案第二款”目標和任務”是要”達到國有資產基本退出、職工身份轉變、債權債務理清、現代企業制度初步建立的目標”。我們不反對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但以”達到國有資產基本退出,職工身份轉變”的做法作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前提條件完全歪曲了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慨念,現代企業制度並不排斥國有資產,也不需要排斥國家職工的身份,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是: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目的是要解決因政企不分所造成的權責不明、管理不善、無度索取和干部腐敗。以“達到國有資產基本退出,職工身份轉變”的做法實質上是把國有(准確地說是全民)資產化公為私,變相剝奪國家職工與合法占有和支配的社會生產資料相結合的勞動權利,將大批失業職工推向社會,造成社會的不穩定。憲法規定公民享有勞動的權利,休息的權利,參加職業培訓的權利,得到勞動報酬的權利,享受勞動保護的權利和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公民的勞動權利是獲得生存權的必要條件。沒有勞動權,生存權利也就沒有保障。

在當前就業非常困難的狀況下”達到國有資產基本退出”和以極不合理的價格強行買斷工齡是嚴重破壞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制度,嚴重違反了憲法和社會主義的基本原則。不管如何特色,只要還叫社會主義,就必須遵循憲法確立的社會主義的基本原則。

上述問題在全國普遍存在,強烈要求”兩會”代表和委員們嚴重關注!

江西修水縣改制企業職工
2004年2月20日

(網路文摘)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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