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桂棣關於及時做出裁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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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1日訊】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暨
尊敬的錢偉光審判長:

張西德訴陳桂棣等名譽權糾紛案管轄權異議終審裁定後,貴院安排了三次證據交換並經過四天庭審,迄今已逾四個月;從終審裁定送達之日算起,本案已超過《民事 訴訟法》第135條規定的審理期限。在此期間,我們沒有接到來自法院的任何解釋和通知,因而對判決遲遲不能作出深感費解。

一、遲來的正義非正義,阜陽中院逾期不判違反訴訟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5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 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我們認爲,雖然原告張西德身爲阜陽市政協副主席,但本案仍不屬需要延期結案的“特殊情況”。 貴院迄今未作判決,顯然違法了法律規定。

合議庭在庭審過程中曾反復強調審判資源的寶貴,建議各方當事人厲行“節約”。雖然我們認爲審判資源本來就是用於審判的,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並非是在“浪 費”什麽,但從尊重法庭的角度出發,還是儘量“節省”了審判資源。假如庭審的冗長未必是對審判資源的“浪費”的話,那麽貴院庭審後的久拖不決無疑是對社會 資源的“浪費”,畢竟讓當事人纏身訟累不是司法的目標。

況且,遲來的正義非正義。不容否認,自最高法院以降,各級法院的超期審判已成痼疾,每年爲尋求正義而筋疲力盡傾家蕩產的不知凡幾——這樣的正義意義何在! 本案對張西德而言,若猴年馬月之後才熬到勝訴,勝訴的意義勢必大打折扣;倘若三被告勝訴,早一天送達的判決也會使作家和出版社放下包袱——相比之下,作家夫婦對於曠日持久的訴訟更是不堪重負。

另外,雖然法院有關延長審限的決定往往對公衆秘而不宣,但至少我們作爲當事人有權知道案件的進展情況;對於不能依法及時出判的理由和申請延長是否被批准的 情況,法院也有義務提前向當事人書面告知。相比之下,各地仲裁委員會對於審限延長的及時通知,是體面的和值得法院效法的。

二、既然調解不成,法院有義務及時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128條規定:“法庭辯論終結, 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9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堅持不願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這說明,調解不成時及時判決,是司法對公衆和對當事人應盡的義務。

法庭辯論終結後,合議庭曾詢問是否同意由法庭主持調解,原告張西德和被告陳桂棣均明確表示了拒絕。我們還記得,審判長曾表示合議庭將及時宣判,並要求各方 一周內提交書面意見。在我們看來,貴院的宣判將爲時不久。

10月8日,針對張西德涉嫌通過臨泉縣檢察院幹部宋國法收買證人任傳春作僞證的違法事實,以及李品政、韓永忠、馬俊、劉啓龍、劉繼珍等十余位原告證人的僞 證行徑,本律師曾向貴院書面申請依法制裁上述人等的僞證行爲。遺憾的是,不但判決至今杳無音訊,我們的申請也如石沈大海。

雖然司空見慣,但在對司法公正尚存信念的我們看來,這種現象不能容忍。

三、現有迹象表明,法院的獨立裁判權受到了法外干擾。

10月27日,本律師得知合肥市文聯領導已受命向陳夫婦建議本案最好以和解方式了結;與此同時,作家夫婦的另一位代理人雷延平律師也被合肥市司法局奉命召 見,被告知本案最好以調解結案。據悉,那位受到安徽省政法委指派的某處長,還曾關切地詢問我們是否有把握打得贏官司,並且暗示倘若敗訴,陳桂棣或許還將面臨三十幾位官員可能提起的訴訟。在隨後幾天內,包括中共安徽宣傳部門在內的若干機關,均通過各自渠道向作家夫婦表達了同樣的立場。相映成趣的,是國內大小 媒體對如此轟動的案件無比尷尬的集體失語。雖然陳桂棣先生已明確表示拒絕和解,但作爲執業律師,我們還是對來自如此衆多不速之客的“關切”深感意外,並且確信貴院的司法裁判權受到了法外干擾。我們對貴院能否獨立公正司法深表憂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 人的干涉。”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 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根據法律的規定,是否願意接受和解是訴訟當事人的自主權利,我們理解並歡迎各黨派和各團體對本案審理進程給予合法的關注,但十分反 感在當事人反對的情況下,安徽和合肥政法、宣傳部門的“強力介入”。

2004年8月4日,最高法院院長肖揚大法官在一次座談會上曾指出,“沒有獨立審判就沒有司法公正”。他認爲,沒有獨立就沒有居中裁判,沒有居中裁判,就 沒有司法公正;如果法院和法官不能獨立客觀地認定事實、證據,適用法律,案件就不可能實現公正;各種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權力案,實際上都是指案件的 審理受到了外界因素的干擾和影響,導致法院和法官不能依據事實和法律公正處理。我們認爲,肖揚大法官的觀點理應爲阜陽市中級法院在本案的裁判過程中所遵 循。

我們並不否認,法院目前還承受著來自黨派、團體、金錢、人脈和地方保護主義等因素的諸多干擾,也深知實現真正的獨立裁判任重道遠;我們有足夠的心理準備承 受可能的敗訴風險,畢竟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我們能夠接受的僅僅是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理的結果。因爲來自任何地方的這種干預所導致的結局如何,它首先表 現爲對法院獨立審判權的侵犯,而這恰恰與中國法治建設的目標背道而馳。

四、法院不應回避挑戰,本案能否以公正判決及時結案,已經成爲檢驗中國司法能力的試金石。

我們已經指出,本案的審理必須回答公共官員是否有權就其公共政策所受到的批評提起誹謗訴訟的問題,必須回答這種指控在何種條件下方能成立。從各個角度來看,本案應該比“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更爲典型,我們完全有理由期待通過法院的獨立裁判行爲,使其成爲一件里程碑式的判決。透過本案判決,世人將發現公民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創作自由和監督政府及其從業者操守的憲法權利,能否最終得到司法的保護和救濟。

正在起草和審議中的民法典草案,限制公共人物名譽權的條款被刻意刪除,表明執政黨和行政當局尚未做好迎接這種挑戰的準備。或許他們認爲,以公共官員爲代表 的公共人物的名譽權還需要過分的呵護。但在實踐中,由於張西德等人早已紛紛抄起法律武器,冒充普通公民挺身捍衛自己本不應享有的名譽權,這一問題的解決就 顯得無比緊迫。中國法院顯然被迫走在了立法的前面,面臨著創設法律推動社會進步的歷史機遇——生存還是毀滅,這是一個問題!我們不禁要問:中國司法將何以自爲?

我們認爲,司法的被動性特徵決定了法院無權送法上門爲任何目標的實現“保駕護航”,但及時判決的原則也使得它無權拒絕對任何具體案件表明立場。具體到本案中,阜陽市中級法院不應拖遝觀望委身於人,不應以不負責任的態度回應人們熱切的期待。

因此,本案能否以公正判決及時結案,已成爲檢驗中國司法能力的試金石。

五、張西德等人的違法行爲應予追究,本案不能以原告撤訴結案。

我們認爲,法院主持調解必須以自願和合法爲原則,陳桂棣先生的拒絕和張西德同志的不情願(據外電報道),已經使得某些組織“以和解爲宜”的一廂情願落空。 如此說來,除判決以外了結本案的唯一途徑,似乎只剩下張西德主動撤訴這一種可能了。假如這種情形真的出現,我們將要求法院裁定不准張西德撤訴,並且將另案起訴其賠償損失。

一般說來,訴權是當事人自主處分的權利,原告主動要求撤回起訴,法院通常都會裁定允許。但本案屬於法律規定的例外的情形。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1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爲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我們已經向法院提出,張西德曾涉嫌出資5000元收買證人任傳春作僞證,並且有十幾位證 人出庭爲張西德作了僞證,至少作爲當事人的張西德出現了上述“違反法律的行爲需要依法處理”。所以,在被告已書面要求對此予以調查和制裁的情況下,即使張 西德主動提出撤訴,法院也應當裁定不准撤訴。

張西德同志的起訴,已經使陳夫婦蒙受了經濟損失和精神痛苦。或許這區區幾萬元差旅費在張西德看來不算什麽,但它對於一個作家而言不是小數,對於貧窮的臨泉百姓來說甚至會是一家老小十年的夢想。爲了應訴,陳夫婦被迫放下手頭的調查採訪,暫時擱置原有的寫作計劃,抛下年幼的兒子南下北上。雖然所有的律師都在無償提供法律援助,但遠在杭州、蘇州打工的農民證人往返車費和誤工的費用是依法需要被告墊付的。要求敗訴一方承擔因其濫用訴權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是合法的。以自己的不冷靜不自省挑起了訴訟的張西德同志,在耗費了有限的“審判資源”和浪費了無限的“社會資源”之後,一見“風緊”就想“扯呼”——和解抑或撤訴,無論如何是我們所不能接受的,何況他居然膽敢收買證人!

因此,本案不能以撤訴結案,但願我們多慮了。

六、並非題外的話。

我們注意到,張西德曾表示陳夫婦向農民支付飯錢有“收買證人”之嫌。我們認爲,並非所有付錢的行爲目的一定都是爲了收買什麽!況且願意當庭控訴張西德的農民成百上千,哪里又用得著去“收買”!當看到烈日之下被擋在法院門外的幾百雙期待的眼睛時,我們內心感受到的是無比強烈的震撼!當發現在“最好的縣委書記”張西德離開已經十年後的今天,臨泉百姓依然捨不得花費五元錢去填飽肚子的時候,我們只覺得這些就是我們的父兄姐妹,而我們欠他們的已經太多了。我們無暇考慮他們是不是我們的證人,更不會躲開法院門口尋個僻靜的所在,我們只是光明正大地給了每人每天兩頓飯錢兩趟車錢——況且這個錢,並不需要張西德支付, 有何不可對人言?反觀張西德同志麾下的證人們身爲政府公務員,占工時拿公薪坐公車放下本職工作浩浩蕩蕩來到神聖的法庭上爲他們的老書記作僞證,敢問他們又是被誰收買的?我們只知道,收買他們的錢財,也必然會是由法院門外這些面朝黃土背朝天的臨泉父老鄉親們付出!夫複何言!
我們認爲,法律不會禁止人們行善,除非是惡法。

綜上所述,我們鄭重要求,阜陽市中級法院儘快作出判決。
謝謝。

被告:陳桂棣
委託代理人:浦志強 律師
2004年12月28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不代表大紀元。文責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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