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中國的陪審員制度新意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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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4日訊】(自由亞洲電臺記者申華採訪報導)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最近聯合發佈《關於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規範人民陪審員制度。這項實施意見規定,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才有資格成為陪審員,而且必須經過培訓,尤其要把握「品行良好,公道正派」這一道德標準。

此外在陪審員行使職責過程中,法官不能影響陪審員。陪審員任期5年,明年5月1號新的陪審員開始上崗。陪審員制度在中國並不是一件新鮮事。現在這些新規定與以往有何不同?這一制度對中國的司法改革又有什麼意義?本台記者申華邀請中國在北京開業的律師浦志強和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的虞平就此發表他們的看法。

記者:我們知道,中國其實很早就有了人民陪審員制度,我首先請問一下浦志強先生,這一次跟以前有什麼不一樣呢?

浦志強:我看不出有任何區別,可能也許原來不夠具體,而現在稍微具體了一點,實際上在我參與的一些案件中,這一、二年就有些出現過人民陪審員。

記者:您剛才說有時候有人民陪審員出現,有時候沒有?

浦志強:對。

記者:就是說這不是一個很連貫的制度?

浦志強:制度是連貫的,至於法院的具體的一個案件中,是否組成由人民陪審員參加的合議庭,那可能需要根據法院的臨時決定或者是視案件的情況而定。

記者:虞平先生,您有沒有看出什麼不一樣的地方?

虞平:如果說有不一樣,那當然他的不一樣就在於,現在對於人民陪審員制度開始具體化。過去人民陪審員制度剛開始出現的時候,並沒有那麼細緻的規定,比如說人民陪審員的來源,簡單的說是由選舉產生的,怎麼選舉產生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對於人民陪審員這個數字的要求,也沒有提出任何一個具體的標準;那麼實際的作法往往都是用邀請的方式。

我80年代在上海復旦教書的時候,我也被邀請過做人民陪審員,這個邀請就是非常任意,而且是跟他們有關係的單位。實際上在很大程度上,人民陪審員制度只是一個名詞,很失望的制度,大多數陪審員他都是所謂「陪而不審」。在司法界和在學術界對這個問題一直爭論,很多人甚至要求要廢除這個陪審制度,那麼現在看起來一個爭論結果是並沒有廢除,反而是要加強這個陪審制度。

記者:這個陪審制度跟英、美這些個國家的陪審團制度好像很不一樣。

浦志強:完全不一樣。在西方,特別是在英、美、法國家裏,他們很自豪有這個陪審制度,他說我這個陪審制度是讓人民大眾參與審判,實際上提升了審判本身的民主化,使審判的結果讓社會更容易接受,更具有權威性,而且他對這個審判的分工是很明確的,對事實的判斷是由陪審團來決定,對於法律的裁決是由法官來判處。

記者:而且英、美這個陪審團制度,陪審員是任意從這個選民的名單中選出來的,而且就參加這一次案件的陪審,然後就解散了?

浦志強:對,他的原理就是說,我們這個審判是按照英、美、法的一個要求,是由同一社會的人民來審理,那樣的話就是要訴諸這個常識。現在我們中國陪審員的制度和英、美、法的是很不一樣,當然這個制度來源本身也不是受英、美、法的這個影響,應該說是從德國、從這個大陸法體系來的。這個大陸法是有這樣的一個制度,我們叫做「不專業的法官」,實際上就是普通人擔任法官這樣的一個作法,但是這個作法在那些國家也不完全成功。

記者:我們知道中國的司法體制,現在有兩個很大的問題,一個就是司法腐敗問題,再一個就是法官的不獨立性,浦志強先生,如果加強了這個陪審員制度以後,您覺得這兩個方面的問題能得到解決嗎?

浦志強:單純從現在的這樣一個規定和考核辦法來看,我不認為它能夠達到司法公正和杜絕司法腐敗,包括能夠提倡司法獨立,產生一種實質性的影響。就像虞律師所說的,我們現在這個人民陪審員的制度根本不是像英、美、法體系,是從社區裡面隨機抽取的一些人員組成,還有我看他給出的這樣一些標準,比如說工作時機、思想品德、工作態度、審判紀律、審判作風還有他是不是良好正派這些條款,應該說都是一些主觀性很強的條款。

記者:沒有個客觀的標準去衡量?

浦志強:沒有客觀標準,你說這個人的品性良好、公道正派怎麼樣去考核。

記者:浦先生剛才虞平先生提的,其實多年來中國國內的法律界就有過這方面的討論,是不是應該廢除陪審員制度,現在所新出來的這個制度,又跟原來所實行的這個制度,從我們來看也沒有什麼太大的區別,對於完善中國司法制度也不可能會起到很大的作用,像您剛才所說的,那麼像這樣的陪審員制度是不是應該廢除?

浦志強:如果說人民陪審員制度是這樣的一種情況的話,當然他沒有實質意義,他不是一個超脫於現形法官職業體系之外的這樣一種制衡力量,希望由他來制衡這個審判更加公正、更加理性,我想的應該說從制度設計來講,這個制度不是一個最好的制度。

記者:虞平先生您覺得中國如果模仿英、美的這種陪審團制度的話會不會更有效一些?

虞平:大家都覺得模仿像英、美這樣一種完全是來自於社會的陪審團制度,在中國,特別是目前情況下也不合適,因為這個是有相當長的一個歷史過程,是在十二世紀以前在英國就出現了這樣一個制度。

在中國這樣一個社會環境背景下面,在文化傳統下要推行歐美式的陪審團制度,我覺得是難度很大。我們要想在中國這樣一個體制下面,做到增加法律的權威,讓社會參與到審判當中去,增加法律本身的這個權威,我們可以採取各種其他的方法。包括說一定要遵守基本的法律原則,包括公開審判的原則、司法獨立的原則,嚴格遵守法律程序的這些規則,特別重要的是要讓社會真正的、積極的參與到這個審判當中,這個審判包括要讓這個媒體公開的監督報導,那麼這樣的一種作法遠遠的勝於你用陪審團制度。

(據自由亞洲電臺錄音報導整理)(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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