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川:所謂的“公車改革”,缺乏公信力!

匯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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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7日訊】今天關於公車改革的消息特別多,除了北京之外,成都、威海、珠海也都公佈了車改方案。這些方案大同小異,無非是給幹部按職務發車補,然後把他們原來的“坐騎”賣給他們(見12月8日「京華時報」)。我瀏覽了一下這些新聞和網友在後面的跟帖,發現了一個很耐人尋味的現象:凡是幹部,基本上都贊成車改;而網友則幾乎是一邊倒地反對。顯而易見,公車改革已經喪失了幾年前剛剛推出時的公信力。

爲什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呢?在我看來,這和各地的“公車改革”都是以不損害甚至大大增進“幹部”的利益爲原則直接相關的。對幹部來說,公車改革首先意味著看得見、摸得著的貨幣收入增加了。以北京爲例,處級幹部每月最高車補1800元,接近一些“海歸”和研究生初次就業的工資。如果想買私車,還可以享受“購車價格20%的一次性補貼,最高可補3萬元”——多麽實惠、多麽體貼、多麽細緻入微的改革啊,怎麽可能不受幹部們的歡迎呢?考慮到北京一般老百姓的最低生活保證金才300多元,這樣一個補貼數位是驚人的。這樣的改革給人的感覺是,幹部們又想出了一個給自己加薪的好主意。公車改革“壓縮公務交通費用支出”的目的能不能達到還有疑問,但納稅人先要花一大筆錢向幹部們贖買他們“乘坐公車的權利”倒是實實在在的。

“公車改革”之後,缺乏剛性的措施,確保不至於再出現“變相公車”,這是公車改革缺乏公信力的又一個原因。許多地方的公車改革,都留了一個尾巴:爲主要領導和“緊急公務”的需要,保留幾輛公車。經驗告訴我們,在一段不太長的時間之後,待“改革”的風頭稍過,因爲“需要”而保留的公車數量會逐步增加,使用的範圍也會逐步擴大,直到恢復到改革前的水平爲止。除非我們明確規定,每增加一輛公車,都要經過同級人大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否則的話實在看不出有什麽絕招能夠防止公車數量“反彈”。

“公車改革”缺乏公信力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群衆的許多疑問,在“改革方案”中都沒有回答:比如說,有實權的幹部到自己的“勢力範圍”內找企業長期“借用私車”怎麽辦?比如說,如果幹部不願意花費已經落入口袋的“車補”,而讓求他辦事的企業和個人報銷車費怎麽辦?再比如說,因爲沒有公車可坐,幹部們可辦可不辦的事情就不辦了,因此降低了工作效率,耽誤了公事,又怎麽辦?

從某種意義上說,“公車改革”缺乏公信力,是當前不少改革措施受到質疑的一個縮影。和幹部們每經歷一次改革,待遇和福利都上一個臺階不同,對群衆來說,很多改革完全是“別有一番滋味在心頭”。尤其是對一些企事業單位的普通員工而言,改革通常意味著“下崗”、“買斷工齡”、“競爭性上崗”、“末位淘汰”等一類令人不寒而慄的名詞。不僅貨幣收入很難增加,連原來的安全感也消失了。

人民參與和公民參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並經2004年全國人大通過的最新憲法,其意義無異於標誌著公民權利春天的到來,及其標誌著中國的法治進程將從此步入健康有序的軌道。

法治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權利與自由不受侵犯,它離不開“人民參與”,更離不開“公民參與”。新中國成立後,我們一度將國人簡單地區分爲“人民”與“敵人”兩大類,並將憲法當作一種工具、一種手段,而不是全體公民的思想與價值目標,在這種情況下,“人民”被捧到至高無上的地位,“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亦被一些法學家和政府官員當作一種時髦的政治主張,而相對所謂的“敵人”,則是禁止其“亂說亂動”的,因而更談不上“敵人參與”政法和法治進程,這無疑使得平等地位與權利的“公民”意識無從談起。

何謂“公民”?毫無疑問,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叫“公民”,“公民”是憲法和法律概念,套用敵我矛盾的政治概念與政治體制,將“公民”人爲地劃分爲“人民”與“敵人”,在今天的法治進程中,是行不通的,也是違背法理的。片面強調“不民參與”,否定所謂的“敵人參與”,實際上是剝奪了另一部分公民“參與”的權利,今天的任何一個人,惟有經過法院審判,才能確定其是否犯罪和是否需要剝奪其政治權利,即使其被剝奪了政治權利也並不等於他就是“敵人”,因爲之所以稱之爲“剝奪”,本來就意味著他原本就享有這些權利,只是因爲犯罪了,才被剝奪了某些權利,但他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他還享有包括勞動權、休息權等諸多權利。

沒有公民價值層面的憲法意識,就不會形成全社會普遍的憲法意識;沒有全體公民參與的法治建設,就不會形成全社會普遍的法治觀念。“人民參與”是以剝奪一部分公民“參與”爲代價的,應當引起我們任何一個公民的警覺,否則,最終連“人民參與”也會遭到踐踏!哈耶克曾批評法國大革命中在憲法中塞進太多的公共政策和道德理想, 以至人們言談舉止動輒就“違憲”、是“反革命”。如果我們今天在實行法治的過程中,仍然強調太多的“人民參與”,甚至以言代法、以權代法,則無異於真正的“違憲”。2004年3月15日,震驚全國的殺害雲南大學四學子的犯罪嫌疑人馬加爵在海南三亞落網,有關部門就急不可待地將他的私人信件公佈於世。孰不知,此舉卻侵犯了馬加爵作爲一個公民的權利,因爲在法院未審判之前,還不能定他爲罪犯,他還享有自己作爲一個中國公民平等與自由權利不受侵犯甚至“參與”政治等權利。

在人們腦海裏早已根深蒂固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人民公安”以及“人民鐵路爲人民”、“人民城市人民建”等“人民參與”的名稱及實體,均是有悖於憲法“公民”意識的概念的,因爲無論司法建設還是國家的各項政法經濟文化建設,都是全體“公民參與”的範疇,而不能僅僅限於“人民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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