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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速處分權 應立法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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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特稿)關於大法官的急速處分權,也於大法官會議昨天的五八五號解釋中獲得確認。未來大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在作出解釋前,若認有必要,也可如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行使急速處分權,凍住法律條文以避免危害擴大。

解釋文中隱約指出,急速處分目前確為法所無明訂,立法院應明文賦予大法官急速處分權。

大法官職司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責,故有憲法守護者之稱,立法院民進黨及台聯黨團在聲請解釋時,也一併要求大法官行使急速處分權,凍住真調會條例,但因法律中並無明文規定大法官可行使急速處分權,故泛藍陣營一再主張大法官不可行使法律中所無的權力。

但大法官最後認為,依據憲法規定,急速處分權屬於大法官的權限之一。

大法官認為,急速處分權屬於司法權的核心機能,其制度具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重要性,當屬「法律保留」範圍,應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其制度內容。

但大法官認為,大法官在立法者明定急速處分制度時,若因審查的條文可能侵害人民平等、言論及人身等基本權,致生無可回復的損害,此時,若無其他方式可避免危害,在聲請人聲請下,大法官為維護憲政體制、保障人權,即可權衡行使急速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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