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治押錯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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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7日訊】(明報記者羅永聰報導)聯合集團案拖拉12年後(由前財政司麥高樂委任獨立調查員調查「聯集」開始計算),日前終於告一段落,一直與律政司鬥個難分難解的李明治,接受與律政司談判,並願意承認兩項較輕微的發布虛假聲明罪名,但當法官最後將刑期定為1年時,無論是李明治或是其律師團,都表現得相當錯愕,刑期明顯超出了他們的預算。

取信陪審團不樂觀

有論者事後就提出質疑,李明治願意與控方談判,不是已經與控方「講掂數」嗎﹖為何「講掂數」後仍要坐牢﹖在商界叱一時的李明治,今次是否「信錯人、押錯注」﹖

分析問題之前,先了解幾個客觀事實﹕

■李明治共被控6項罪名,包括兩項串謀詐騙罪及4項發布虛假聲明罪,前者最高刑罰是監禁14年,後者是10年。

■一直以來,辯方三番四次希望向法庭申請終止聆訊,務求靠「技術理由」為李明治開脫,但就案件的證供部分,就極少與控方正面交鋒,已退休的法官孫國治在處理重審時就曾指出,「表面證供已證明有企業詐騙案發生。」

■案件過去10多年來經傳媒廣泛報道,公眾對李明治存有偏見在所難免,辯方要在聆訊中贏取陪審團的信任,並不樂觀。

■案件第三次聆訊開審在即,李明治若想透過認罪以換取較輕的刑罰,已到了最後機會。

控辯承諾 不影響判決

控辯雙方就控罪的答辯進行談判(一般稱為plea bargaining,更準確應為plea negotiating),在不同國家都常有發生,當中控方與辯方謀求達成協議,若被告願意承認部分較輕的罪名,控方就答應不繼續檢控其餘控罪,被告可藉此以求減輕懲罰,控方亦可免除敗訴的風險。

不過,有關談判只是控辯雙方中間的承諾,絕對不會影響法庭最終的判決。

英國上訴庭在1977年在R v. Atkinson一案中就曾指出,控辯雙方可以談判,但絕對不會牽涉到法庭,法律上亦絕不容許法庭與被告談判。

因此,控辯雙方其實都無法預計法官最後會如何判決,但辯方仍有一個因素掌握在手,就是若李明治選擇認罪,一定會獲得慣常的刑期扣減﹔而控方讓他只承認兩項較輕的罪名,令李明治同時確保法官會採用一個較輕的判刑起點。

認罪判刑已給「五折」

事實證明,法官判刑時亦給予李明治「五折」,比一般的三分之一折扣還要高。

若上述的推論無誤,為何李明治與他的律師在得悉判刑後,還會感到錯愕﹖對於這點,同案被告謝柱輝早前認罪後被判緩刑,可能令李明治等對獲得緩刑抱有幻想,不過,法官在判刑時就清楚說明,謝柱輝在案件審理期間其實已被還押一年。

李明治身為一個「精明」的投資者,他最終選擇認罪,其實已經為自己爭取了最大的利益,而這一個影響他下半生的決定,李明治其實並無押錯注。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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