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師談法律(75)

離婚訴訟中較有錢一方可能需承擔另一方的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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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8日訊】根據紐約州的家庭關係法第237(a)條(Domestic Relations Law),在離婚訴訟中代表無錢一方的律師可以向較有錢的另一方索取律師費。這項法律的目的是使錢較少的離婚訴訟一方不至於因為沒有錢而在離婚訴訟中不能很好地爭取該得的利益。今天要介紹的就是與離婚訴訟案中律師費有關的案例。

  紐約州最高上訴庭最近有一個新的判例裁決﹕代表錢較少的一方的律師在無過失的情況下被撤換後,仍然可以向錢較多的一方索取已經提供服務後的律師費。

  佛侖哥夫婦(The Rankles)在1988年12月結婚,先生是一位心臟科的醫生,而太太則是一位家庭主婦,在1998年先生向法院申請離婚,高等法院也在2001年批准離婚,太太在訴訟最初給她的律師$5,000美元作為律師費,但是律師費用很快賬單超過了$5,000美元。在1999年的6月,高等法院曾判給太太在訴訟期內$2,500美元的律師費,在二年後經過一場32天的爭孩子撫養權的庭審後,2001年3月12日法院又判了$25,000律師費給太太。先生要以每月$1,500美元的付款來支付。18天後太太把她的律師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辭退了。

  被辭退後的律師計算了一下,在收了$3,2500美元律師費後,還有更多的律師費太太還沒付完。該律師費就根據家庭關係法第237(a)條來告醫生先生要求他替太太承擔律師費。庭審法庭認為雖然太太已經辭退律師,但是他仍然可向先生索取未付的律師費。於是法庭命令由一個特別的法庭仲裁人(Referee)來主持的聽證會來決定該判多少律師費給已經卸任的律師。

  佛先生上訴,中級上訴法庭推翻下面庭審法院判決。該法庭認為已經卸任的律師沒有法律賦予的地位(Standing)來向離婚訴訟的另一方追討律師費。

  家庭關係法第237條有關條例是,在任何離婚訴訟中,法庭可以指示夫婦中的一方直接替對方支付律師費用,只要在公正以及雙方的情形允許之下。法庭是有隨意性的,該法也允許律師以自己的名義出現,而向法庭提出申請向對方直接索取律師費。但是該法沒有明確規定,已經被辭退而且無過錯的律師是否仍有資格在同樣的情形向對方索取律師費。

  根據先例和政策方面考慮,紐約州最高上訴法庭認為,無過錯卸任的律師仍然可向較有錢一方的夫婦索取律師費。

  在先前的判例中,本法庭以判決離婚案的訴訟費可以包括律師費在提出離婚訴訟案之前及結案後的律師費用。見O’shea V.O’shea (93NY2d 187 (1999年)。這樣的判例是與美國訴訟案中通常說的訴訟雙方自理律師費的規矩相背。我們曾解釋過給予法庭有權命令夫婦雙方中一方替另一方支付律師費,這是為了減輕較有錢的一方與無錢一方的經濟能力差異,以致於離婚訴訟中的司法公正性的天平秤不會由於錢袋(包)厚薄而使訴訟任何一方不平衡。

  上述之理在本案中也是一樣。如果無過失而被解僱的律師失去向對方索取律師費的權力,那末較貧窮的一方將受到不公。富有一方有足夠財力尋找和選擇律師維持律師費用,而較貧窮的一方將為尋找律師而掙扎,因此律師也怕得不到酬勞。而家事法第237(a)條就是想排除有錢與無錢離婚訴訟案中雙方的差異。

  美國婚姻律師學會指出﹕有爭議的離婚訴訟案子需要錢財。雖然這是可悲的婚姻引起的副產品,但是把法律解釋成排除本案被解僱的律師有向對方索取律師費可能性,會挫傷律師代表沒錢一方的興趣。

  本案的先生爭辯道,允許被解僱的律師向其索取律師費會阻礙庭外和解,本法庭不同意。

  庭外和解應該是整個案子全面考慮而達成之和解,留下一筆未解決的訴訟費只會把案子轉一個訴訟地點,其結果是無錢的夫婦一方又會被另一方的法庭判其欠律師一筆律師費。
  中級法庭的判決被推翻。原案請查﹕Frankel V.Frankel,2 N.Y.3d.601,781 NYs2d S9(6/29/2004)。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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