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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徵文】鐵幕沉冤(下)

楚天舒(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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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4日訊】上下求索為了尊嚴

回家的感覺真好!王威發七年來第一次呼吸到自由的空氣。但過不了幾天,刑滿釋放「強姦搶劫犯」的惡名每天都在壓迫著他的胸口,常常讓他感到喘不過氣來。人活一張臉,樹活一層皮。王威發橫下一條心,無論如何也一定要洗清自己的冤屈,只有這樣才能活得有尊嚴!一次又一次,誰也算不清夫妻倆到湘鄉縣人民法院去過多少次了,連法院前面街道的住戶基本上都認識他們了,有的還成了好朋友。可每次問信,總是沒有結果。一次次滿懷希望而去,又一次次失望而歸。

1984年7月,案件出現了戲劇性的轉機。12年前第一個站出來指控王威發的王秋生服毒自盡。社會上很快流傳這樣一個故事:王秋生臨死前,他對鄉親們說:他這一輩子最對不起的是王威發,其實,真正的強姦犯是自己,他也從來沒有看見過王威發有這樣一條洗澡巾。他完全是因為害怕查到自己頭上才冤枉王威發的。王威發夫婦聽到後非常的激動,來到王秋生的家鄉--東郊公社新村大隊調查,王秋生的鄰居王長進和王梅華等人都證實了這個說法,並寫出了證明材料。王威發當即將兩人的證明材料送到了湘鄉市人民法院。

抗日也只用了8年,這一等又是12年。1991年底,王威發終於收到了湘鄉市人民法院(其時湘鄉已撤縣改市)的再審通知。半年後,他們夫婦又一次來到法院,法院審督庭庭長宋秋生面無表情地遞給了他們一張再審判決書。這是王威發蒙冤20年來接到的第一張判決書。原來雖然也進行過幾次再審,但沒有發過再審判決書。所以,接到這張判決書,夫妻兩人高興得搶過來就看。但是,看到最後,「維持原判」的四個大字赫然在目,他倆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把判決書湊到眼前,彷彿不認識似地逐字讀著,然後,目光就凝固在那裏。漸漸地,李竹秀臉色烏紫,雙目發直,突然大叫一聲,哭倒在辦公室裡。王威發發瘋地衝出法院,當即在街上賣了一塊白布,寫下了巨大的「冤」字,在街道及法院前遊行,向路人大聲喊冤,發洩自己心中的憤怒之火。

回家後,王威發在家門前的鄉村公路上支起寫有「冤」字的白布。鄰近的楊樹村著名養豬專業戶、省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丁羅生看到後,在市人大會上向湘鄉市人民法院院長成培貴提出質詢,丁代表認為如果不能及時處理好,這樣鬧下去的話,有損黨和政府的形象。會後,成院長答覆丁代表的質詢時說,法院也曾經懷疑過王秋生證據有問題,並多次對此案進行了重審,一直查到王秋生死前。他們也聽說過王秋生臨死前的說法,但人都死了就更難搞清了。

為王威發平反的過程中,也湧現了一位可歌可泣的英雄。1982年,湘鄉市人民法院潘仲光法官在仔細看了王威發遞交的申訴材料後,感覺到一定有冤情。於是多次向法院領導反映情況,自願請纓,一再請求院裡安排一名法官協助他進行深入調查。由於,冤案的原審負責人就是湘鄉人民法院的副院長彭江源,他當然不會忘記這個案子是他和現在的楊連生院長辦的,更清楚這個案子絕對是經不起複查的,甚至會有些荒唐,平反的話可能使楊院長和他這個副院長丟點面子。不行!老子還在位!輪不到你姓潘的來教訓我!彭江源死活不肯安排人來複查此案,潘仲光法官感到無限的悲哀。作為一名人民法官,看到人民有冤無處申,法律的尊嚴被肆意姦污!還有甚麼意思呢?他不顧親友和同事的苦苦挽留,憤然辭職。後來,他非常氣憤地說:「我早就說要他們糾正,不要把人冤到死。要湘潭來人才行了,他媽的!看來湘鄉這些傢伙是不會糾正的了!」。從潘仲光法官身上我也能體會出百年前法蘭西共和國那著名的「德雷福斯事件」中左拉的無奈。

除了找法院外,王威發夫婦也經常到政府機關去上訪。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李竹秀像平常一樣去東郊公社找領導反映情況,公社書記周南喬和東郊區的領導周定先都在公社。一談到湘鄉法院,二位領導氣打一處來,兩個人都說得臉紅脖子粗。周南喬書記帶著濃重的棋梓橋腔氣憤地說:「湘鄉法院啊!都是些吃空飯的傢伙!你不要去找他們,你要找法院就去湘潭!上省裡!」。後來,當王威發到湘潭地區中院上訪時,接待的法官說,你們公社的周書記真好!早不久,他和易秘書專程來向我們反映過你的問題呢,要我們一定要幫你評反,講得痰噴水噴的。畢竟,世上還有真情在,好人總比壞人多。王威發從心底裡感謝可親可敬的周書記。

十年時光一晃而過。2001年6月,湘鄉市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再次接到了王威發的申訴狀。這是新刑法頒布後,王威發的第一次申訴。新審判監督庭庭長顏立存很年輕,是一位法學專業大學畢業生。顏庭長受理王威發的申訴後,很快就調閱了幾大本發黃的案卷,發現原審證據明顯不足,符合再審立案條件,便向院審判委員會提出了再審建議。一個月以後,當王威發去法院問訊時,顏立存庭長深情地說:「再不為你糾正的話,我們良心就過不下去了。」30年裡第一次聽到湘鄉法院的當審法官講出真心話,王威發眼前一片光明,心情無比的激動。由於此案已時隔30年,且在1992年以前也有過多次再審,因此,審判委員會對此非常慎重。2001年12月5日,湘鄉市人民法院下達了刑事再審決定書,並組成合議庭再審。從案卷上看,這是三十年裡對此案的第五次重審!

立案後,法院調查人員很快找到被害人。被害人陳述,作案人的口音、身材等特徵明顯與王威發不符。調查人員又找到案發時的大隊幹部和有關知情人,瞭解到王威發確實是受了刑訊逼供,加上王威發夫婦收集的大量證據,因此,法官們對此案有了較大的把握。而從當時賴以定罪的證據來分析,現場留有一條綴青布記號的羅布澡巾,有人說看到王威發用過這樣的澡巾,這個人的證詞不屬於證人證言的範疇,只是間接證據。

根據調查結果,審判委員會經反覆討論,作出了新的判決。2002年8月5日,湘鄉市人民法院(2002)湘刑再字第15號刑事判決書認為,原判認定被告人王威發犯強姦、搶劫罪的證據不足,原判定罪量刑缺乏事實根據,不能認定原審被告有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第二百零四條(二)項、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撤銷1972年10月21日原湘鄉縣革命委員會人民保衛組,中國人民解放軍湘鄉縣公、檢、法軍管小組(72)人、軍刑字第20號刑事判決;宣告王威發無罪。

9月4日,王威發終於接到了這份盼了30年的判決書。捧著這遲來的判決書,王威發哭了,他哭得暢快淋漓。李竹秀沒有哭,她感到從未有過的輕鬆,她感歎人世的艱難,命運的多舛。她真的想不通,遲到三十年的公正真的還是公正嗎?幾位記者和宣傳部門的官員有幸查閱了本案厚達兩尺的案卷,除了王威發夫婦上百萬字浸潤著血淚的控訴外,也有五次重審過程中的湘鄉法院每次研究案情的詳細記載。據他們說,1992年前的四次重審,每次研究案情時,擔任法院副院長的彭江源總是非常積極,首先表明他的強硬態度,為平反加以阻撓,甚至在一些場合還說出過「已經冤了,就把他冤到棺材裡去算了」。大家都知道當時是楊院長和彭院長親手辦的錯案,一些正直的法官非常氣憤但也無可奈何。

國家賠償風波乍起

接到判決書後,王威發開始準備申請國家賠償。三天三夜的酷刑,七年的勞獄之災,三十年的漫漫申冤長路。耗盡了夫婦大半輩子的時光,還耽誤了三個孩子的前程,連累了親戚們。王威發因為在刑訊逼供中傷了骨骼,至今每到春天就會隱隱約約的酸痛。這個帳是無論如何也算不清的。關於國家賠償問題,據湘鄉市人民法院顏立存法官說,去年法院在準備為本案平反時,曾經向市領導申請過二萬元的國家賠償,當時,市政法委書記李正國曾經批了。今年法院考慮到王威發受過殘酷的刑訊逼供,身體不好,全家三十年裡為申冤搞得一貧如洗的實際情況,大家非常同情。因此,法院請示市政法委領導研究同意,最後向市府寫的國家賠償申請報告上加到了三萬元。也不知市府能不能批得下,如果,能批下當然就最好,但後來萬特華副市長只批了三千元。顏立存庭長立即告訴了王威發這個消息,問王威發是否有異議。王立即找了律師,律師認為現在不要管賠多少,先拿到判決書再說,賠償問題可以放到下一步。顏立存庭長立即向市府寫了一份申請3000元國家賠償款的報告,不久後,市財政局將3000元劃撥到法院的帳戶上。9月10日,當王威發去法院送匾時,法院交給了他這筆錢。其實法院早在8月5日就製作好了判決書,只是賠償資金沒有到帳,所以等了一個月。

9月23日,王威發向湘鄉市人民法院遞交了賠償申請書,請求賠償委員會依法決定由被申請人因「強姦」冤案所受的一切經濟損失50萬元。

10月14日,湘鄉市人民法院向他下達了(2002)湘法刑賠字第31號不予受理通知書,通知書的法律根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35條及《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

作者只是一個普通的撰稿人,並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但通讀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後,個人認為王威發提請國家賠償的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刑事賠償案,屬於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情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三款,另外他還因刑訊逼供造成身體傷害還符合第15條第四款,顯然屬於國家刑事賠償的範圍。因王威發接到再審改判無罪判決書的時間是2002年9月4日,符合第35條規定(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賠償義務機關即原判法院(湘鄉市人民法院承擔中國人民解放軍湘鄉縣公、檢、法軍管小組的賠償責任)應該對王威發進行賠償。我相信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法律一樣,其立法的基本原則應是維護社會公平、公正。如果,冤枉入獄七年,含冤三十載而得不到賠償,社會公正又從何談起?

更有說服力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一級大法官祝銘山主編的《司法侵權損害賠償》一書,第六章「刑事賠償」的「對不予賠償範圍的一個重大誤解」一節中寫道:「國家賠償法生效前的司法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不是不予賠償,而是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實務中,有的賠償義務機關甚至法院的司法賠償委員會對在賠償法生效前發生的司法侵權行為引起的賠償爭議,以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為由而駁回,這是錯誤的。」「國家賠償法和司法解釋並沒有剝奪司法侵權受害人索賠的權利。關於溯及力的規定僅指賠償範圍、方式、標準等方面。」至於誰來處理國家賠償爭議,該書明確指出:「自從國家賠償法生效以後,原來具有處理司法侵權賠償爭議的機關已不具有這項職責,處理職權統統由賠償義務機關和法院賠償委員會來行使,而且,無論侵權行為是發生在國家賠償法施行之前還是之後。」

雖然祝銘山副院長主編的書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但無法想像一個一級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副院長會出一本與現行法律相違背的書。何況,這本書還是最高法院指定的權威教科書。

究竟法院要賠王威發多少錢?我想如果祝大法官還沒有倒台的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第六項對賠償法第二十六條關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中規定的上年度,應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時的上年度;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維持原賠償決定的,按作出原賠償決定時的上年度執行。並且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數額,應當以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數的方法計算。年平均工資以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字為準。如果現在法院立即作出賠償決定的話:因國家統計局公佈2001年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0870元,全年法定工作日數為251天。作者用手機一下就算出來了:日平均工資數額43.306772元,王威發從1972年8月19日失去人身自由到1979年10月21日刑滿釋放,計2621天,共計應賠113507.04元。

因為王威發還因刑訊逼供造成身體傷害,另外還有以下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除賠償長期以來治療傷痛付出的醫療費外,如果只是一般的造成身體傷害的,最高可賠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也就是54350元;如果經鑑定王威發因刑訊逼供造成部份喪失勞動能力,除賠償醫療費外,最高可賠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也就是108700元。

湘鄉市人民法院並不是真正認為不應該賠償王威發,只是他們從市府僅拿到了可憐巴巴的3000大洋。雖然,他們說為王威發申請過3萬元的國家賠償,但就算完全不計身體受傷的賠償,僅僅賠償七年冤獄也應該是11萬多元。我們無從得知,湘鄉市人民法院為王威發冤案申請3萬元國家賠償的法律依據在哪裏呢?另據一政法界的朋友告訴王威發,因為市府領導責怪法院為甚麼要為他平反,責問法院現在面臨的國家賠償由誰來賣單?法官是違心做出如此混帳的不予受理的決定,是不得已而為之。但法院要王威發向湘潭市中院寫一份反映他家庭目前的實際困難的報告,爭取中院同情,請求中院給點困難補助。

10月21日,王威發到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請求中院依法撤消湘鄉市人民法院的決定,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議。開始,中院的法官認為湘鄉法院的決定沒有錯,後來,王威發將《鐵幕沉冤》的文稿給了他們看,法官們進去商量了一會,正式接受了王威發的復議申請,並互留了電話,以後有情況時可以聯繫。

12月11日,王威發夫婦到湘鄉市人民法院審督庭詢問情況時,該庭老法官宋秋生竟惡狠狠地指著他們說:「本來只能賠你幾百塊錢的,賠了你三千塊還不知好歹!」。此宋大人就是1991年重審本案時胡亂地對本案作出「維持原判」的審督庭庭長!自從湘潭中院接受了復議申請後,王威發又多次去找過中院領導,也從來沒有停止過向人大、政府、媒體求助,中院領導對他說已要求湘鄉法院根據國家賠償法重新核算國家賠償金額,如果數額較大,可以向中院申請補助;領導還提醒王威發說,如果湘鄉法院一定認為只能賠償3000元,那一定要他們拿出法律依據來。

不知怎麼我突然想起了清朝末年那著名的楊乃武與小白菜冤案,那個叫老佛爺的慈禧太后壞事做絕,被歷史書上說得一無是處,但在楊乃武眼中絕對是再世父母,完全值得送一塊「當代包公平反冤獄」的大牌匾。百年過去了,楊乃武案和王威發案竟如出一轍。我真的感到十分的悲哀,不僅僅為王威發一個人,而是為我們每一個中國人。中國早已加入了WTO,我們處處在講與國際接軌,法官們早已放下「驚堂木」,開始學著穿起了法袍敲起了法槌。要實現真正的司法公正、社會公正,我們太需要法官們成為道德上的完人,一個完全透明的聖人。它必須只忠實於法律,它必須完全不受外力的干擾,它應是正義的化身(我用「它」這個代詞,是希望我們法官完全失去世俗「人」的所有特性),但我們的現實卻如此的讓人悲觀。今天我們的執法者還是像三十年前一樣為所慾為釋解法律,法官也還是一樣聽命於權貴,那我們還能奢望他們突然的良心發現嗎?

二○○二年十二月於北京香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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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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