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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國防部:沒有要求軍人不准與殘障人士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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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文宗台北6日電)台灣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指出,「軍人婚姻業務作業規定」是為了增進軍人婚姻幸福美滿而訂立之行政命令,並無不准與殘障人士結婚之要求。

部分媒體報導「國防部勸阻軍人與殘障人士結婚」,國防部晚間作出兩點說明:

一、依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新修正「軍人婚姻業務作業規定」注意事項第十點規定:申請結婚的男女當事人,若有重大痼疾,如性病、精神病、惡性腫瘤、心臟病及癩病或身體殘廢與畸形者,應由呈報單位事先疏導勸阻。

二、因軍人長年在外,家中諸事均靠妻子打理,並無多餘經費請人協助料理家務,故為增進軍人婚姻幸福美滿而訂立的行政命令,並無不准與殘障人士結婚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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