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維洛:魂斷三峽工程

王維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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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0日訊】2003年12月19日,重慶市高級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對重慶市丰都縣建委原主任黃發祥驗明正身,采用注射方式執行了死刑。此次經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黃發祥 的罪行是貪污三峽工程移民款1207万余元。

一、違紀、違規還是違法

中國行政管理、經濟管理層次的腐敗,已經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作為體現“三個代表”思想、反映中國社會主義制度优越性、作用國家級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的三峽工程則更是“頭頂生瘡,腳底流濃”──腐敗透頂。至2003年初,已經查明有4百多名党政干部在長江三峽工程中有貪污、侵吞、挪用工程款等行為,其中有31名副廳級干部。黃發祥則是第一個被判處死刑、魂斷三峽工程的官員。

中國決策層把長江三峽工程形容是“高壓電線”,多次表示對在長江三峽工程中發生的貪污腐敗現象,要加重加速處理。但是在具體個案上,還是采取有殺有保“區別對待”的政策。這個政策的奧妙就在于,同樣是貪污腐敗事件,卻要區別是違反了党紀、還是違反了規章制度,還是違反了法律。因此,一旦貪污腐敗事件敗露,不是國家監察部門立案,而是党的紀律檢查部門先插手,進行調查。然后根据党中央關于“九种的人要保”的規定:決定該干部是否該保。這九种的人是:

一、在政治上、路線上、方針政策上,能同中央保持一致的;二、在地方、部門,不搞拉幫結私、不搞小山頭、不搞宗派活動的;三、在党內、政府部門,不搞陽奉陰違、不搞兩面派活動的;四、在党內、在社會上,沒有引起民憤、民怨的,党內外關系較好的;五、挪用、侵吞公款,不是用于個人利益、不是用于家屬、親屬的;六、挪用、侵吞公款,借工作名義搞吃喝玩樂性揮霍的;七、收受不正當錢財、財務,但未給國家帶來較大危害、損失的;八、能較主動交代,上交挪用、侵吞、收受賄賂的錢財、財物的;九、已經退休或退下領導崗位,并對自己腐敗情況作出檢查、認識的。

如果該干部屬于保護范圍,則不將案件移交國家監察部門,也就不能起訴、更無法判罪。最多只給予党的紀律處分,或者給以行政處分。就是說,只要是九种人,貪污腐敗只是違紀、違規而不是違法。

按照上述第七條規定,重慶市丰都縣建委原主任黃發祥貪污三峽工程移民款1207万余元,已經全數追回,未給國家帶來較大危害、損失,應該屬于保護范圍,為什么會命歸黃泉?

二、借你的頭用一下

三國演義中有這么一個故事,說是曹操率十七万大軍攻打袁術,但袁術部下李丰閉門不戰。曹軍攻打一個多月多,糧食將盡,曹操令糧官用小容器分糧。士兵因分到的糧食少,多埋怨曹操欺騙眾將士。曹操乃秘密召見姓王的糧官,說:“吾欲問汝借一物,以壓眾心,汝必勿吝。”糧官問:“丞相欲用何物?”曹操回答說:“欲借汝頭以示眾耳。”糧官惊喊:“我實無罪!”曹操說:“我也知你無罪,但不殺你,軍中必然生變。”糧官還想說什么,曹操早已經呼刀斧手將其推出門外,一刀斬訖,懸頭高竿,出榜曉示曰:糧官故行小斛,盜竊官糧,按軍法處置。軍中大震。次日曹操下令:“如三日內不并力破城,皆斬!”并親自率兵攻城,又親自殺了兩員畏避而回的將軍,最后終于破城。

黃發祥一案早在三年多前,也就是2000年2月28日上午9時30分,由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丰都縣人民廣場公開審判,2000多名群眾旁听了宣判。法院認定黃發祥的主要罪狀是:利用職權貪污移民安置費,土地出讓資金15,565,471.75元,其中最大一筆為2400人的移民安置費1200万元,平均每個移民5千元。法院認定黃發祥利用職權,指使征地辦公室副主任王學祿,虛列2400人移民,從三峽工程中冒領移民安置費1200万元。并將此款從征地辦的賬上划撥到國土局的賬號上,在丰都縣城市信用社作為定期儲蓄,作為國土局的賬外資金使用.1997年4月,縣國土局依有關規定,將移民安置費移交移民開發區管委會,移交時,黃發祥指使工作人員只移交有關證書,并未移交所剩資金,將1200万元和利息繼續藏匿。同年12月,黃發祥調縣建委,并未將賬外資金情況向國土局領導、丰都縣領導匯報和通報,使該筆資金完全脫离丰都縣國土局的控制。1997年下半年至1998年間,黃發祥將該賬外資金陸續占為己有,用于個人借外商名義,投資修建丰都縣新縣城銘山飯店。另一筆是黃發祥虛列債務沖消房地產公司賬面資金289万余元,并假借外商名義接收銀行拖欠房地產公司的土地出讓金及利息86万余元用于個人儲蓄、投資獲利。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黃發祥死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黃發祥及辯護律師認為所述案情不符合事實,提出上訴。

三、三峽工程移民資金和關于移民資金應用的規定

根据三峽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三峽工程移民大綱,移民資金共400億人民幣,用于113万三峽工程移民安置使用。中央政府与湖北省和四川省(后改為重慶市)簽訂了包干合同,中央政府將移民資金(扣除了中央留成部分)按移民人數比例分攤給湖北省和四川省(平均每個移民3万人民幣),中央政府不管兩省如何具體處置移民資金,而湖北省和四川省政府則保證按計划完成移民任務。四川省政府在扣除了省政府留成部分外,將移民資金繼續按移民人數比例分攤給各市縣,各市縣領導則以烏紗帽擔保按計划完成移民任務。

1993年8月李鵬簽署發布了國務院三峽工程移民條例。這在中國是第一次,國務院為一個工程專門頒布行政條例。

“開發性”移民的核心,就是用移民安置費作為投資資本,去創造利潤。三峽工程論證組提出的辦法是,各市縣政府可以將移民安置費,以貸款的形式發放給企業,讓他們安置農村移民.這部分貸款,可以回收,也可以不回收。如果安置移民企業歸還貸款,由移民開發管理机构回收,應該繼續以貸款的形式發放給其他企業,安置農村移民.當農村移民安置完畢,這筆移民安置費歸各市縣政府所有,不用上繳國庫,以鼓勵地方政府在三峽工程移民中的積極性.如在移民試點中,万縣市給川東油墨厂,化妝品厂,石柱縣碳黑厂,化肥厂,巫山卷煙厂等企業的貸款,就是用移民安置費當貸款用.把移民經費當作貸款發放,是三峽工程的一大創造。貸款可還,可不還,往往市縣政府在回收了貸款之后,就將這筆錢另作他用了,因為規定不用上繳國庫。

國務院的三峽工程移民條例第二十九條對此有這樣的規定:?安置農村移民的企業所得到的相應的移民經費,按照有關市、縣人民政府訂立的協議,可以由企業用于安置移民的生產和生活;企業經濟好的,也可以按照協議由該企業在安置好移民后,如期歸還。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移民開發管理机构回收,繼續用于移民安置,國家不核減該市、縣的移民經費。本市、縣移民任務完成后,所回收的移民經費可以繼續用于本市、縣的建設事業,不上繳國庫。?

三峽工程移民條例規定,移民經費可以當企業貸款使用,最后歸市、縣政府所有,而不是歸移民所有。這規定完全彎曲了移民資金的使用目的。既然移民經費的最后所有者是地方政府,那么移民經費就屬于地方政府,他們有權力決定資金的使用。

加上三峽工程移民是前無古人的事業,要“摸著石子過河”。一時出了許多投資使用的辦法:有人提出三峽工程移民安置費400億人民幣,只要把400億存到銀行去,每年提取存款利息,支付給移民,就足以安置移民;而且可以保證提高移民的生活水平;有人提出用移民安置費去買股票、債卷等,因為股票、債卷的利潤比銀行存款高,比投資企業也高,用股票生意中的所得,安置移民,提高生活水平,這樣效果更好。一位著名經濟學家撰文說,每個移民3万移民費,存到銀行,以5%的年利息計算,每年的利息為1500元,遠遠超過當時三峽地區人均年收入。并說買股票、債卷的收入肯定高于銀行存款等等。三峽工程移民條例并沒有說這些辦法是不許可的。

由于移民經費由湖北省和重慶市包干,各縣市又向湖北省和重慶市包干,今后在移民資金上發生短缺,上級机關不管。再說,移民經費到位在前,移民遷移在后。各縣市都把移民經費投放到他們認為能獲得最大利潤的地方,以此來擴大移民資金的“動態”額,預防到頭來包干的移民資金不足。丰都縣國土局在1994年7月至1999年5月之間把移民資金存入銀行,是符合三峽工程移民條例的。這也是辯護律師認為所述案情不符合事實的原因之一。

直到1996年中,國務院三峽移民局才制定了“三峽工程庫區移民經費存款利息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規定移民經費存款利息只能用于移民,同時規定不得用移民經費以任何形式辦理定期或高息存款,不得購買債卷、股票,不得轉借或集資入股謀取資金占用費。但是暫行辦法沒有說明在1993年到1996年期間已經辦理定期或高息存款,已經購買債卷、股票,已經轉借或集資入股的移民經費應該如何辦理。再說按照行政法,暫行辦法和三峽工程移民條例發生矛盾時,應按照國務院頒布移民條例辦理,而不是按照三峽移民局的暫行辦法辦理。 四、51個文件規定移民經費如何使用

當各縣市把移民經費作為地方資金存入銀行,或是直接借私人以獲得比銀行更高的利息,或是由于購買股票和債卷,有的甚至直接拿到賭場去尋求最大的利潤。一時大量的移民經費流入地方的資本市場,而沒有被用來安置移民。

在這之后,國務院三峽建設委員會和財政部等机關,一連頒發了50個文件,規定三峽工程移民資金的使用辦法。這50個文件,加上國務院的三峽工程移民條例,一共51個文件,洋洋几百頁。這51個文件中的規定,前后矛盾,無法執行,特別是三峽建設委員會和財政部的一些規定,和三峽工程移民條例的規定相抵触。無人知道是哪個文件說了算。

三峽工程移民費的使用,只要有一個文件就可以。為什么要制定51個文件,來規定移民經費的使用?又有誰能夠掌握這51個文件中的具體規定?這就使得地方基層干部根本無法照章行事。就象中央的指示一樣,初一十五不一樣。李鵬說,三峽地區的移民環境容量大,三峽工程的移民都可以在本地區安置;朱熔基說,三峽地區的環境容量不足,三峽工程的一部分農村移民要外地安置。朱熔基說,外遷移民費每人3万元,直接到移民手中;李鵬的意思是,移民費平均每人3万元,但不能到移民手中,主要用于新城鎮的建設,能到移民手中的只是一小部分的賠償費,大約5千元。這樣地方基層干部根本無法工作,也給貪污受賄活動提供了方便。

五、關于三峽工程移民人數的問題

三峽工程移民人數113万,是經過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國務院批准,然后交全國人大批准。三峽工程批准之后,長江水利委員會再進行按市縣、按鄉鎮、按家按戶的核實,公布的數字也是113万。按照如此“科學詳細”的調查、核實,三峽工程移民113万,應當不會有錯,而且每家每戶的姓名人數都在統計表上。移民資金是從上到下,按照長江水利委員會統計的人數按縣按鄉按鎮發放的。

如果真是這樣的話,那么黃發祥虛列2400人移民,多領移民安置費1200万元,就是不可能的事。

既然黃發祥可以這么輕而易舉地虛列2400人移民,就說明三峽工程移民人數113万,并沒有經過按市縣、按鄉鎮、按家按戶的核實。三峽工程可行性論證也不象一些人所說的那樣“科學”,那樣“嚴密”。

根据報導,到2003年6月三峽水庫蓄水前,三峽工程共完成移民安置70万人,使用移民安置經費390億(總資金400億,安置113万移民)。這里要指出的是,所謂安置移民70万人,是指在移民合同書上簽了字的人,而不是指實際已經得到安置的移民人數。其實有許多移民在地方政府的壓力下,被迫在移民合同書上簽字,他們有的領取了移民錢,有的沒有領取移民錢,他們還逗留在三峽庫區,生活根本沒有得到安置。由此可見,至今為止三峽工程移民人數是筆糊涂賬,移民安置經費也是一筆糊涂賬。

六、結束語

根据原水利電力研究院陳實總工程師的文章, 三峽工程移民人數為180万,而不是公布的113万。經過10年的努力,花費了390億移民經費,外加120億的各省市、各部門的支援,一共安置了70万移民。180万減去70万,還有110万移民需要安置。經過10年的努力,人們仿佛又回到了移民安置的初始點。

黃發祥案件2000年2月28日一審被判死刑,到2003年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一共經歷了3年10個月。黃發祥的罪行是貪污1200万三峽工程移民款。

在此時判處黃發祥死刑,無非是象曹操一樣,在困難的時刻,借他人的頭用一下,一來可以掩飾原三峽工程移民條例中關于移民資金處理方法的錯誤,一來可以達到殺机給猴看的效果,以期到達完成三峽工程移民的任務。

原載《觀察》(1/13/2004)(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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