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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偷渡女溺斃案 家屬申請補償金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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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張靜茹苗栗縣十四日電)去年發生在通霄外海的大陸偷渡女溺斃案,死者王莉家屬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申請遺屬補償金新台幣一百二十九萬六千元(殯葬費二十九萬六千元、法定扶養金一百萬元),台灣苗栗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審理後認為,死者非法入境在先,入境後所從事工作亦屬違法,將申請駁回。

苗栗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指出,王莉是未經許可非法入境,在通霄外海被迫落海而溺死,被害雖可憫,但非法入境罪刑明確;而非法偷渡須逃避海巡人員及警察緝捕,具高度危險性,被害人應可認識,惟仍執意偷渡,行為明顯可議。

另外,審議委員會表示,查緝不法偷渡向為我政府治安重點,倘因不法偷渡集團犯罪行為致被害人死亡,而需由政府支付補償金,無異是間接對不法偷渡集團及非法入境者的保障;況且非法入境者入境後所從事工作並未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亦屬違法行為,所衍生的諸多問題,勢將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

審議委員會指出,被害人是因犯罪行為而死亡,被害人遺屬仍可依民法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循民事途徑向加害人求償,尚非無其他管道予以救濟,經斟酌上述事由後,認為依一般社會觀念,不應支付補償金,因此將申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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