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決是民主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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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7日訊】(美國之音記者陳曦9月6日報導) 最近幾個月,台灣有關“核四公投”和“加入世界衛生組織公投”的討論引起了台灣島內外的極大矚目和爭議,也使人們再度關注“公投”—也就是“全民公決”或者“公民表決”—作為一種民主運作方式的效果和問題。全民公決到底有什麼作用,又是如何運作的呢?

全民公決實際上是“直接民主”的一種形式或者工具,公民可以越過經過選舉產生的官員直接參與立法程序。美國杜克大學政治學教授麥克萊恩說:“全民公決一般是指立法機構通過某項議案以後,要麼出於法律規定的需要、要麼出於政黨策略的需要,立法機構把這項議案送交全體選民做出最後決定。”

專家們說,全民公決這種直接民主形式可以用在從城鎮到州或省、乃至全國的不同層次上。全民公決的概念最早源於古希臘的行政管理理論。美國智囊機構卡托研究所的資深研究員巴沙姆說,現在這個概念成為民主社會的重要組成部份。巴沙姆說:“民眾必須有機會能夠控制那些管理他們的人。也許有很多人會說,選舉產生的官員比我們普通人更有資格出來管理,我們每隔一段時間也可以通過選舉更換官員。但是,在一些時候,一些議題、特別是那些具有重大意義和重大爭議的議題需要廣大選民直接參與發表意見,全民公決是體現公民意志的最佳途徑。”

*20世紀全球二千多次全民公決*

巴沙姆說,現代歷史表明,全民公決能夠加強公民的民主力量,讓公民有機會直接表達意見。另一方面,總部設在美國的“公民創制權和全民公決研究所”創始人和總裁沃特斯說,全民公決還能夠促使公民監督和檢查政府官員和立法機構的工作。

全民公決目前已經成為許多國家加強民主運作的重要方式。據統計,自從上個世紀初期以來,全世界一共進行過兩千兩百多次全國性全民公決。沃特斯說,越來越多的亞洲國家近年來也開始逐步增加在全國範圍內採用這種民主形式,盡管亞洲的大國中國目前還沒有舉辦過真正的全民公決。他說,亞洲國家一共舉辦過五十次全民公決,其中有二十六次發生在九十年代。

沃特斯說,現代歷史上一些最引人矚目的全民公決包括加拿大魁北克是否獨立;歐洲國家是否加入歐洲聯盟、加入北約、以及採用歐元;澳大利亞是否繼續留在英聯邦;東帝汶是否獨立等等。不過,沃特斯說,最近二十多年來許多全國性的全民公決都有一個共同的主題:“很典型的是圍繞通過新憲法舉行全國性全民公決,這主要是因為前蘇聯解體後出現了很多新興民主國家,同時民主在全世界更為廣泛地傳播,這些新興國家需要採用全民公決的方式來通過他們的憲法。”

沃特斯說,如今阿富汗和伊拉克正在逐步走上民主之路,這兩個國家也已經商討過採用全民公決的方式通過自己的新憲法。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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