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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 也應考慮加重重犯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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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4日報導】廢除死刑系列報導二(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十四日電)司法院長翁岳生日前在立法院就大法官提名人答詢指出,廢除死刑是司法改革的方向,因此應以人權保障提昇國家形象。對於廢除死刑的話題再起,多位檢察官認為,檢察官依法行事,對於是否廢除死刑並無意見,但考慮廢除死刑時,也必須研擬足以遏止重大犯罪的方法,例如加重其刑罰。

廢除死刑話題,在台灣社會討論已久,法務部長陳定南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即宣示,死刑並非嚇阻犯罪萬靈丹,並願意在他任內全力推動廢除死刑政策,使得「廢除死刑」首度出現時間點的標竿,這次再度因立法院審查大法官提名人時,成為焦點。

對此,多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檢察官為代表國家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國家法令如果經由法定程序修改後廢除死刑規定,檢察官自然必須依國家法典行事,因此在廢除死刑這個議題上,檢察官應無立場發表言論。

但部分檢察官指出,司法是捍衛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雖然世界上已有多數國家廢除死刑,但連一向標榜人權的美國,也依然保有死刑規定,顯見死刑廢除與否,和注重人權沒有絕對必然關係,還是須視各國國情而定。

也有檢察官建議,在各界討論是否廢除死刑的議題時,除了注意犯罪者權益,也應注意被害者及被害者家屬權益,對許多被施暴力而致死的被害者家屬而言,「殺人者償命」是天經地義的事,若廢除死刑,難保不會讓被害家屬萌生「司法無用」的觀感,極易引發被害家屬「以暴制暴」,為自己討公道,類似案例在國外不是沒有,值得三思。

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副召集人廖福特指出,人權基本法草案推動廢除死刑,需要後續立法配套,而廢除死刑必須經過三個步驟,第一個步驟是廢除唯一死刑。

對此,有些檢察官贊同這種漸進式做法,但他們指出,在研議廢除死刑時,也應研議是否增訂或加重某些重大犯罪刑罰,而對被害者向施暴力者求償的規定也應重新加以檢討,以免屆時變成「為廢死刑而廢死刑」,反而造成法律空窗,社會治安更加惡化。

死刑能否嚇阻犯罪,在學理上是值得探討的問題;警察大學教授張平吾即多次指出,從相關學術研究可以證明,死刑的存在與犯罪率高低並非相關,有死刑的國家犯罪率不一定低於沒有死刑的國家,「死刑能嚇阻犯罪」的理論並不存在,例如幾乎沒有罪犯會事先知道當月有多少罪犯被執行死刑。

張平吾認為,學理研究是支持死刑廢除的好處,不過,要推動廢除死刑,仍要考量民意走向,他認為絕對死刑最好不要存在,至於「相對死刑」則可保留、備而不用,此外也可延長刑期,擴大法官量刑空間。他表示,例如無期徒刑要服刑滿三十年以上、行為良好的犯人才可申請假釋,至於外界主張以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作為廢除死刑的配套措施,是行不通的,主要是違反監獄行刑法第一條的規定,此外,被判處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的受刑人,因為沒有未來,可能發生在監獄內不服管教四處作亂的情形,因此研擬出完善的配套,仍是討論廢除死刑的同時,各界應更加重視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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