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永苗:婚姻与有限政府

陳永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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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0日訊】在極權社會中,把婚姻作為組織上的事務,是違反人性的。如果把婚姻納入國家權力的調控之間,而規定男女結婚前提是國家承認的話,這是違反婚姻的本質的。
  
結婚登記需有單位介紹信,正是把婚姻作為組織上的事務,而且這里蘊含著一個極權政體的矛盾。
  
從極權政體的特征來看,必須中央的權威最高,逐級下降,直到基層單位和居委會,已經只比草民高一點。如果婚姻可以象經濟活動那樣,極權政府也老早納入計划體制了,由中央集中調控,實行按需分配。太平天國就有過類似的措施。哈耶克說計划經濟體制存在著中央政府不可能掌握完備的信息的問題,而對于極權政府,要想要對婚姻進行計划體制,掌握完備的信息也是無濟于事,因為婚姻本質上屬于情感的東西。
  
極權政府對公民個體本身極度不信任,不相信作為男女本身可以組建起良好的婚姻,因此,它對必須將對婚姻審查和指導的權力交給基層(民政部門不作實質性審查),因為基層對要結婚的男女情況最為熟悉。實際上,這里還有民粹主義政治的論證,高揚基層和群眾的能力。基層的政治權威最為稀薄,与民粹主義取向是沖突的,極權政體對公民個體不信任,只能導致這個結果。
  
在過去的鄉土社會之中,婚姻的承認國家無需在場,只要有經過符合一定的程序,就可獲得合法性,具備對抗其他第三人的效力。甚至私下締結的,經過“拜天地”等禮儀,也是必須認可的。而步入現代社會以后,那种熟人社會的情況必須改變,必須有一种普遍的手段來承認婚姻,要不然在一個陌生的社會中,沒有共同的符號,其他第三人可能無法知道原來婚姻的存在和合法性,這樣就很容易遭受侵犯,非常不穩定。這個普遍的手段就是法律上的認可,該手段由國家權力來承擔。由此看來,婚姻的本質与國家認可沒有關系,國家權力應該在婚姻的外圍作形式上的認可,不應該審查實質性內容。雖然婚姻的本性很難讓權力有大規模的控制,但是國家權力介入婚姻的狀況是不允許的,把婚姻作為組織上的事務應該遭受徹底的否定。
  
毫無疑問,婚姻在有的時候可能具有負的外部性,例如有遺傳病等,如果放任不管,其后果必然轉由社會承擔。還有例如近親結婚,不僅不利于优生优育,而且屬于人類禁忌,也是人類情感所不允許。婚檢更是可以看出公共利益所在。作為《婚姻法》的主要起草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巫昌禎說,有一部分人主張取消婚檢。我個人不同意完全取消婚檢,那樣比較冒險,對于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質也不利,對整個社會不利。
  
如果國家權力沒有以關怀公民的婚姻質量和人口質量為借口,那是不可能介入這塊天然的私人空間的,正是在公共利益的名義掩護下,才能大規模的入侵。可以說這是一种多數人的暴政。婚姻是非常私人的事情,是極權政體的天然敵人,應該承認原來的婚姻制度是夾在公共利益和天賦人權之間,沒有辦法完全摧毀天賦人權的觀念,所以《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也規定得堂堂正正。
  
美國憲法人權法案中“不准立法”條款禁止政府侵犯人身權利和契約。我認為在文革之后,中國的市民社會逐漸初步形成,它有兩個標志。一個是權力從經濟生活中退出,原來《經濟合同法》規定,主管部門造成一方合同違約的,這一方應該承擔違約責任,而主管部門和違約方之間處理為一种內部關系,當行政權力不直接影響契約時,就是從市民社會中退出。
  
另一方面就是開始保護隱私權。正是在保護隱私權這一動机的驅動下,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把婚檢列入自主選擇的范圍,而不再作為硬性條件,強制規定。這樣實行自愿原則充分尊重個人人格,在個人意志和公共利益之間達到平衡。當國家權力從私人空間退出以后,可以將協調天賦人權和公共利益的重任交給市民社會,由市民社會本身來承擔原來國家的這部分功能。
  
江蘇取消禁止男女混住的規定,也是說明國家權力從私人空間的退出。這种情況可以認為自主、獨立的人格的恢复。國家權力放棄實質性審查,暗含著對公民個體的信任:他們是理性的,可以達到相互了解,對婚姻和家庭的責任有足夠的認識。這樣完全把公民處理為理性的人,徹底顛覆了極權政府那种認為公民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的觀念。(新世紀)(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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