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姦殺犯陳錫卿 四度暫逃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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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才假釋出獄五天的陳錫卿,竟夥同昔日獄友呂金鎧,以徵家教為名,誘出范姓女大學生後予性侵害再將她勒斃,台灣高等法院今年五月間更四審,判陳錫卿死刑、呂金鎧無期徒刑,經兩人上訴後,最高法院發現,高院判決有審判長未在判決筆錄上簽名等違誤,遂將前審判決撤銷,第五度發回更審,陳錫卿暫時死裡逃生。

 陳錫卿與呂金鎧於八十二年十二月間,以徵英文家教為名,誘騙當時就讀於中興大學的范姓女學生至家中面談,范女前往應徵時發覺有異企圖離去,但仍遭陳錫卿與呂金鎧制伏,並性侵害得逞,最後由陳錫卿以被害人所著衛生褲將她勒死。

 陳錫卿與呂金鎧一審均遭判死刑,歷經上訴、最高法院發回四次,台灣高等法院今年五月十三日更四審宣判,合議庭認為陳犯罪手段殘忍,在求其生不可得下,依強制性交殺人罪,判他死刑;呂金鎧因未下手殺人,合議庭撤銷一審死刑判決,改判他無期徒刑,兩人床奪公權終身。

 經陳錫卿與呂金鎧上訴後,最高法院刑十二庭評議後認為,高院更五審判決,雖由審判長、陪席法官、受命法官出庭宣判,但審判長並未在判決筆錄上簽名,僅由書記官簽名,且未記載審判長不能簽名的理由,不符合程序。

 此外,最高法院刑十二庭指出,高院更四審判決,雖認定被告有遭刑求取供的情形,但卻依陳錫卿與呂金鎧「現場表演作案過程」筆錄及自白,作為判決的依據,有違證據法則。

 最高法院判決書指出,被害人究竟是遭勒斃或掐死,前審判決並未詳查,且當年雖有採集被害人下體檢體進行DNA比對,但當年的鑑識科技,不能像現在以STR方式比對DNA,最高法院認為應該進一步比對,才能昭公信,遂第五度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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