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公佈新的婚姻登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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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8日報導】(中央社台北十八日電)中國大陸今天公佈新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大陸居民和臺灣居民在內地結婚的,應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據新華社報導,條例第四條指出,「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辦理結婚登記的台、港、澳居民應出具: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証、身份証﹔二、經居住地公証機構公証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如果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將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願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條例第九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可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但應當出具下列証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証、結婚証﹔二、能夠証明受脅迫結婚的証明材料。

至於離婚,「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本條例自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四年年發佈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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