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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與泰國換囚法部敲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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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法務部最近針對台泰能否換囚問題,召開多次會議討論後,擬出「台灣與泰國間之刑事判決執行合作協定」草案,決定雙方簽署協定的主體名稱一定要對等,且雙方都要尊重對方的司法管轄權。

  至於換囚要件,草案規定採「雙方可罰主義」,也就是換囚受刑人觸犯的罪,必須同時合於移交方與接收方法律規定的刑事犯罪要件,以及所要服的刑期至少還有一年。

  此外,除移交方和接收方之外,也要受刑人本身同意返國服刑,才執行移交等。

  據了解,法務部邀集相關單位開會討論,雖初定本件協定草案名稱,但認為未來正式簽署前,主體名稱如何修正,還待外交部門進行相關洽商,惟前提是名稱應對等,且台、泰雙方都能接受。

  另據指出,目前我國國民在泰國服刑的人數,約有七十多人,絕大多數是毒品犯,故在犯行方面,多半符合換囚條件;至於泰國人在我國服刑者,人數較多,可能有數百人,犯罪行為有多種類型,確實人數尚待進一步清查統計。

  本件最新出爐的草案版本,為中英文對照版,共有十一個條文,其中規定「受刑人」的定義,係指依法院刑事判決,而被拘禁在移交方司法管轄區內監獄、醫院或其他機構的人,但不包括逃犯在內。

  移交條件除符合雙方可罰主義外,如台灣為接收方,則受刑人必須是我國的國民,如泰國為接收方,受刑人也須為泰國籍人。

  另參照泰國與美國的換囚協定,如受刑人違反國安案件、冒犯移交方的國家元首或其家庭成員等、以及違反保護國家藝術財產的法律時,即使其他條件符合,也不能透過換囚協定返國服刑。

  草案規定,移交過程或移交後繼續執行刑罰所需的費用,全由接收方負擔,但接收方可向受刑人追討一部分或全部費用。 為了確保另一方司法管轄區內所判處的刑罰具有法律效力,草案規定締約雙方都應以立法或行政規章建立必要的程序。

  有關協定生效與終止方面,規定雙方最後簽署當日立即生效,但若有一方要終止協定,則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期應自另一方收受通知後六個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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