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豐:致茅于軾(一)

——擴大“執政党的合法性基礎”這一立論就不合法

孫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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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2日訊】一、命題不合法

茅老沒去澄清“什么是党”?就賦予給“党”以——“執政”這個地位,其全篇立論(即始發概念)是錯的。擺在茅老面前的并不直接的就是政治改革,他首先應弄清的是“什么是政治”,而后才能考察到人与政治的關系,在人与政治的關系里才能澄清“參与改革”。

——政治就是人際間的領域關系。

有了這一回答,這就可以看出,不管一個人高興不高興,那怕他極力地躲避政治,那怕是隱士,他也不能脫离到人際聯系之外去,而“躲避”之本身就是關系,是關系就是政治。就不是個參与不參与的問題,而是個能不能避免的問題,“避免”所考察的是必然性問題。“政治”是個客觀概念——只要有了有理性的存在物(人),就非形成政治不可,因此,凡人就處在政治之中,不可避免地被政治所包括,人要活下去,就不能不有自己的要求,就不能不表達自己的要求。茅老該知道,中因那些失了業,吃不上飯的工与農;被無緣無故的收容、被打死,被指以賣淫、被罰款的……他們所發出的抗掙并不是參与,而是被動;但這些抗掙也是政治呀!公安歹徒在那里強奸(重慶強奸案)你能說被輪奸的大學生是“參入”呼救嗎?

不!決不!她不是故意地要呼救,她沒有辦法了才呼救!難道正被輪奸著的大學生連呼救也不行嗎?呼救也是政治!但卻不是參与,而是被迫,是被陷于!

在還未弄清“什么是党”的前提下,是不能确立“執政党”概念的,這里有一個“白馬非馬”的混淆:在“党”、“政党”的研究中,不允許把“執政党”塞進去。

党,必須是反映對立,反映异己;党,就是對立,就是异己性事實。

任何政党,不分國家,民族,只要它是個党,它把自己叫成党,它就必須是對立、异己性事實。

這就是一切政党的合法性!

只有在這個合法性得到了保證的情況下,才能去討論執政党的合法性。

并且:“党的合法性”与“党的合法性基礎”也不是同一碼事。我們闡明的党必須就是對立,是异己,這是党的合法性,這不是合法性基礎;造成了合法性這個觀念的那些材料才是它的基礎。因此

——執政党的合法性基礎的第一點必須是:執政党也得“是”一個党。

中國共產党根本就不是一個党,它哪來的合法性的基礎?

共產党是什么?共產党只有政党一般性質中的一個性質——集團性;而且即使是在這一個性質上,它也不是完整的:共產党是一個集團(這一點它做到了);但只要是集團,它就得是處在諸集團之中的(這一點它沒做到);這里的意思是,共產党之做為集團,是沖著人,沖著民眾而做的;但真正的集團是沖著集團而做的,處在集團之中的才是集團。共產党處在哪些集團之中?它是中國的獨一無二的領導力量,它不能被還原到同類事實之中:像共和党能還原到与民主党的党際聯系之中,像民進党能被還原到与國民党、親民党、……等其他政党的党際聯系之中。

執政党合法性基礎的第二點是:政党一般性質中的其他性質:對立性、异己性、批判性,以及這些性質的合法性;建立在對立、异己、批判之上的平衡性,以及這一平衡性表達出的應該性(實際上就是真理性);共產党連真正意義的政党都不是,它哪來的執政的合法性基礎?茅文已模糊地感覺到共產党僅僅是個覬覦“權威”的集團,他說:“政府特別關心自己的權威地位”,這就證明他已意識到共產党的不合法性,但他的立論甚至連政党、政府、政治各概念是什么也未予以區分,他就要在敘述中丟失證明立場,他的文章就不是為了證明,當然要失去他已發現的思想。

——光有“白”不足以成為馬,羊也白,雪也白;白羊不是白馬!在討論白馬之前首先應确定的是馬,而后才是白:那東西必須是馬,又是白的,才是白馬。

那東西必須是一個党,它才處在諸党之中,它處在諸政党之中,才能在諸政党之中互相作用,在互相作用之中才取得執政地位,其執政才是合法的。

茅老強調對政治改革要達成共識,那就得首先明确:共識必須得是一個識,你得闡明你的“識”,你的某個“識”,或某些“識”。你不具體到一個一個的問題上又怎么去共(識)?

我們期望的第一個共識就是:執政党的合法性基礎應是,并且僅僅是:政党的合法性!(除此之外再也沒有別的基礎了)。

期望的第二個共識是:執政的合法性是人民性、正義性,(執政即政權的合法性,別把它弄混);因此

第三個共識應是:執政的合法性和執政党的合法性不是一個命題,它們各討論不同的問題。

這樣我們便可以看出:執政党的合法性基礎就是:通過自己做為政党,因而處在党際之中,与其他政党相對立、相异己、相批判、也相配合、相合作而取得的執政地位,并且這是唯一合法性來源。

立論的錯誤導致了敘述上的錯誤,他說:“終于在文化大革命之后,開始了新的道路。……總算大體上走上了正軌。……”“……現在我們的個人自由比25年前多多了,人權的保證也多多了,……”這是十分錯誤的推論。茅文開宗明義地說:“……有些是被抵制現代化的力量所殺害,但是更多的是選錯了路徑,雖然目標相同,具體的意見不合,自相征伐,傷害無數……”茅文就得自圓這些說法:既然文化大革命后走上了正軌……可他在(二)節又指出“特別是89年的6.4和對法輪功的政策,”試問這是不是殺人?既然已走上了正軌,還殺人?殺人能叫正軌?這些殺人的力量是抵制現代化的力量呢,還是自己選錯了路的力量,或者被殺者是選錯了路的力量?

由于茅文立論錯誤,其內部各局部矛盾甚多,其說不能自圓。對自己使用的初始概念模糊不請,行文中的各主杆概念就陷于相互矛盾。

僅說這篇文章的命題就包含了

1,党(或政党);
2,執政党;
3,執政(執政僅僅是政權命題);
4,合法性;
5,合法性基礎。

這樣五個并列而獨立的概念,而作者只看到了2和5兩個,他怎么能不犯不經澄清就攪到一塊去“擴大”的錯誤呢?這是一种未經解詞就造句的把戲。如果一一縷清五個平級并列概念,那就會看清:

(一),執政党的合法性只能到党際間去尋求,這是個党与党的關系問題;

(二),執政的合法性只能到人的物質性質里尋求;這是個對人性的理解与尊重問題;

(三),合法性本身其實就是事物的——“是”,任何事物只能是它本身,不可能是他物,因此,符合自己的所“是”只有一种可能,這揭示出:合法性也就是真理性,而真理只能被承認,被符合,不能被擴大。

所以說“擴大執政党的合法性”就是擴大真理性,這是個錯命題,它相當于說要“擴大真理”。結論是:這命題不合法。

二、文化大革命之后,并沒有開始新的道路,也沒有大體上走上正軌

請作者注意:你的初始概是總命題的“民主化的道路”和本節命題的“政治改革”,你的論据就必須是證明民主和政治改革的。你首先得告訴讀者:你的“新”,你的“正軌”是什么?然后用證据來支持它。

我的意思是:你得來證明你的論點。而“證明”意味著:你的論點(命題),以及用以支持論點的證据,都是你要證明的那個對象的构成成分,不是你加上去的;只是:這种關系原來并不明朗,經了你的手把它明朗化了。你可以自己評個价,你的文章是按照這一原則寫成的嗎?你的文章很“冷靜”,卻不是分析(分析有分析的嚴格標准,規定);貌似的沒有牢騷卻不一定不是發泄,發泄不是指脾气大,發泄主要就是非分析性的意志,所以你的文章是發泄,也是牢騷,你向無法忍受欺凌与壓迫的人的反欺凌反壓迫發泄牢騷。我的這個命題是對你的論點的反動。你的論點,用三個證据來支持:1,市場經濟框架;2,憲法上把民主法制寫了進去;3,加入世貿;這三點都不是充分證明,也不是必然性證明。

對1,我們的批判是:市場經濟的框架具有推動和加強民主的功能,但与民主与政治不是等价命題;而你是用作等价命題來支持論點的。

而2,寫在憲法里的不等于就是憲法的“所是”;請茅老明白:“憲法”之能夠有“憲”性,不是因為寫,而是因為已經認識到“憲”是什么,人是根据了“憲”的涵義來立憲法的。——你有一口袋豆子,里面有綠豆,還有黃豆,黑豆,你不能說你口袋里“是”綠豆。

憲法的本質是個“是憲不是憲”的關系,不是個有沒有“憲的”成分的問題。“憲”不是名詞,是形容詞(用于評价),因而“憲”是性質,就像水果的“甜”、“酸”一樣,它揭示的是:這甜這酸不是人工剜個洞往上塞些糖,是天生具有的。“法”是人造的,“憲”卻不是人能造的,而是人認識了什么是“憲”,按照“憲”所揭示的精神去立法,立出來的才是具有“憲政”精神的法。

“憲”字的涵義是什么呢?

“憲”的意思是:不得在任何方面有任何的例外。

所以在憲法里寫上多少民主、法治、自由……統統是個0。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根本不是憲法,理由是:它是有例外的;并且它就是為例外而确立的法,所以它不是“憲法”。中國共產党說的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句謊言,它本身就是騙);

而憲政精神說的不是在法律面前,而是在一切方面,包括不在法律面前,也得人人平等。

《中華人民共和憲法》以至上效力規定了四种力量在(憲)自身之上。因此這部“憲法”本身就是以不平等為目的的。即便在法律面前講了人人平等,其結果也還是不平等。

這個“憲”字,意謂的是“憲”字自身的至上性,自身的唯一性;不是別的東西的至上性,唯一性。如果它是通過自己的至上性規定出某些超越的力量,那些力量也立即成為超越“憲”的力量,“憲”字本身的至上性,唯一性也就不复存在。“憲”字告訴我們的是:在其范圍內只有平行并列性,沒有隸屬性;只有分子,沒有分母;“憲”的本身是不能超越的力量和原則;憲,只有其下,沒有其上;只有被憲包含的成分,“憲”字決不被任何力量任何原則所包含;“憲”是一切的分母,一切都是“憲”的分子。中國的所謂“憲法”規定了“1,共產党;2,馬主義,毛思想,鄧理論;3,社會主義;4,不須理由的壓迫”這四种力量超越過“憲”,這四种力量成了“憲”的分母,“憲”隸屬于這四种力量了。

真正的“憲法”必須就是,并且在任何情況下只是“憲”才是至上力量,至上原則。

正因為“憲”字里不附帶任何原則,它才能做到不用任何人性外的原則來塑造人。如果本段論述有點咬口,抽象,那讀者只須記住:不用任何人性以外的原則來塑造人,就是憲政精神的總精神,它揭示:人是成品,人怎么活,人愛吃甜還是愛吃酸,人覺著怎么個活法舒服痛快——爽,人就怎么活,人活著所需的原則全在人的肉體里,不需要任何人從外拿來叫人去服從,無論是上帝、真主、佛祖,還是馬克思、毛澤東、鄧小平、江賊民都沒有這一資格。而憲法中的四條原則,就是企圖從從外部塑造我們的四條大棒。

只要不改變外來力量對人的塑造,只要中國憲法不改變是為外力對人的超越而立的法,中國的憲法,中國政治的現狀就不是進步。

現在我們的個人自由一點也不比25年前多,人權的保障也不多,只是人權的深入人心是大大增強了。人權的深入人心不是共產党努力的結果,那是因為我們就是人,我們應有的資格本來就在我們的肉體以內,我們對它的把握是与生命的時間歷程成正比的,你所說的“改革層面的進步”,僅僅是我們自己已經覺悟到人人平等,是這個真事實的一种反映罷了。恰恰是我們的觀念在進步,卻受到了不進步的社會力量的反動才有了你所責備的那現狀的。

茅文的一個根本性錯誤是:他不知道概念是有范圍的,比如“改革”,改革不是可适用于一切的,你能改革自然律嗎?所以改革只能對著其本身具有可改革性的事物說的,你不能把鐵改成大米,即使當真改成了它也不是鐵而是大米了。做為改革對象的共產党其固有性質是可改革的嗎?文章沒有思考,沒有思考當然也不能去證明了。我倒是想請茅老查一查:人類世界上那里發現過共產党改革成功的例子?

要真正改革共產党,前途有二:要嘛,把共產党改死!要嘛,共產党把改革者吃掉。

絕對沒有民主實現了(民主實現的標志是多党)共產党還在那里執政這种局面。

請茅老知道:共產党就是一產党,而民主則是多党,哪里有既是唯一又是雜多的這种統一性呢?

至于入世,也能促進政治進步,但它也不是民主的等价概念。@(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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