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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糾正北市政延選第九屆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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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1日訊】監察院今天針對台北市率然延選第九屆里長,通過糾正台北市政府不服行政院要求北市府撤銷里長延選決定的行政處分,捨行政救濟程序聲請釋憲,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後,又因已達實際延選目的,而未再提救濟爭訟程序,有違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常規,有造成不良示範之虞。

據中央社5月21日報導,糾正案文指出,台北市政府在「台北市行政區劃及里鄰編組自治條例」通過施行後,僅以短期內無法重新劃分里的行政區域為理由,即延後辦理第九屆里長選舉,並延長第八屆里長任期,率然改變與選民的政治契約,顯未具正當性。

糾正案文說,台北市政府匆促公告延後辦理台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對已投入大量人力與競選準備時間的里長候選人而言,並未充分維護公法上的信賴保護利益,顯有未當。

三位調查監委詹益彰、黃煌雄、李伸一共同指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九九號釋憲文指出,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正當性;司法院釋字第二六一號:「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亦係基於此一意旨。

監察院引用第四九九號釋憲文說,「所謂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須與本院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所指:『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之情形相當。若任期屆滿,無故延任,則其行使職權已非選民所付託,於國民主權原則下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賦予之理念不符,難謂具有正當性。」

三位監委調查說,北市府以里界調整為由,在里長法定任期屆滿前,決定延長第八屆里長任期半年至一年並延期辦理第九屆里長選舉,按全國各縣市政府因應人口變動調整里行政區域者,均在里長改選前調整完成,並無影響里長改選,只有北市府未如期調整,顯見北市府並未尊重民主政治任期制度基本精神,率然改變與選民間最重要的定期改選政治契約,未具正當性。

調查表示,行政法「信賴保護原則」意旨,國家機關行為,如非基於保護或增進公共利益必要或因人民有忍受義務,不得罔顧人民值得保護的信賴,使人民遭受不可預計負擔或損失,而里長任期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明定,產生經由里長選舉,與里民間有公法上的契約關係。

監察院表示,台北市政府匆促公告延後辦理台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對已投入大量人力與選舉準備時間的里長候選人而言,並未充分維護公法上信賴保護利益,顯有未當。

大法官會議第五五三釋憲文認為,「本件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決定延期辦理里長選舉,涉中央法規適用在地方自治事項時具體個案的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屬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係行政處分,台北市政府有所不服,乃屬與中央監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惟既屬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審理問題,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功能,該爭議之解決,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

監察院說,台北市政府不服行政院要求北市府「撤銷延期辦理里長選舉決定」的行政處分,捨行政救濟程序而聲請釋憲,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後,又因已達實際延選目的,而未再提救濟爭訟程序,有違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常規,有造成不良示範之虞。(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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