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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SARS應變處理條例成立五百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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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8日訊】行政院臨時院會今天通過「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應變處理條例」草案,明訂以舉債方式,設置五百億元SARS防治基金,給予受SARS影響的個人、產業必要的補償,同時賦予政府實施特定強制隔離、區域管制及辦理檢疫措施的公權力;故意傳染SARS者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五十萬元罰金。

據中央社4月28日報導,行政院今晚將這項草案送交立法院,希望能在明天展開朝野協商,本週內完成立法。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自今年二月起在全球迅速蔓延,已經成為全球最關注的議題。至今年四月二十七日止,世界衛生組織公布最新全球案件數達四千八百三十六例,每日持續新增百餘例。

行政院今天召開臨時院會,通過二十三條的「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應變處理條例」草案,以補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不足。

草案明定,為避免疫情擴散,各級政府機關得指定防護特定區域實施防疫管制措施,必要時得強制隔離或撤離居民;另為避免疫情由特定運輸工具傳入台灣,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對特定運輸工具及其所載人員、物品實施檢疫措施。

為隔離安置病人或與病人接觸者的需要,草案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得借用公有非公用財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執行救人、安全及防疫工作,得徵用民間場所、器具或運輸工具。

草案也規定,受衛生主管機關的命令進行隔離者,不得拒絕;雇主應給予受隔離者公假;受隔離者經診斷證實未受感染者,得由政府予以合理補償;感染者的家計因而受影響者,政府得予扶助。

對於執行防治工作有績效的醫療、照護人員應予以獎勵、補助發給津貼,因而受感染者,也應給予合理補償;對於因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產業及員工,得提供必要的協助。

草案也規定,媒體對疫情的報導事前應向相關機關查證,未經查證報導錯誤,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更正而未立即更正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明知自己感染或疑似感染SARS,未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的指示,而有傳染於第三人之虞者,草案規定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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