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解釋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草案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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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3日訊】(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十三日電)香港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十二日向立法會介紹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擬訂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後,今天召開記者會,進一步解釋草案內容,以澄清公眾某些疑慮。

會上,記者最感關注的是港府根據第二十三條立法的目的,是否要取締法輪功等團體。對此,葉劉淑儀表示,現有「社團條例」已授權保安局長取締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新草案同樣賦予保安局長相類似的權力,但規定只可在符合下列其中一項先決條件下方可行使:

一、有關組織的宗旨或其中一項宗旨是從事叛國、顛覆、分裂國家、煽動叛亂或諜報活動;

二、有關組織已作出或正企圖作出叛國、顛覆、分裂國家、煽動叛亂或諜報活動;

三、有關組織從屬於某中國大陸組織,而該大陸組織已被中央人民政府藉明文禁令並按照國家法律,以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為理由禁止運作。

  葉劉淑表示,某本地組織被視為「從屬」於某大陸組織,是指前者接受後者可觀的財政資助、前者受後者指示或控制,或前者的政策由後者釐定。

  她說,即使有本地組織從屬於被中央明令禁制的大陸組織,該本地組織也不會自動被禁制,保安局局長的決定,必須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標準。

被問到如果有個別香港市民聲援大陸某些活動,就像一九八九年港人支持大陸民運活動一樣,是否會因此觸犯法律,葉劉淑儀澄清,這絕對不會牴觸法律,因為新草案只針對團體而非個人;又如果某些團體只是從事宗教活動,也不會干犯有關罪行。

記者會上,葉劉淑儀也就草案有關叛國、顛覆中央政府、分裂國家和煽動叛亂等罪行的定義做出解釋。

在叛國方面,她說,草案把叛國定義為: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部隊,意圖推翻或恐嚇中央人民政府,或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改變其政策或措施;鼓動外來武裝部隊以武力入侵中國;或協助與中國交戰的公敵,意圖損害國家在戰爭中的形勢。

  葉劉淑儀強調,草案吸納了民意,規定叛國罪行將不適用於非中國國民。此外,草案界定,有關戰爭狀態的釋義,只指武裝部隊之間的公開武裝衝突或公開的宣戰。一般示威、衝突和暴亂等,不列為戰爭。

至於顛覆罪,葉劉淑說,政府刪除了當初諮詢文件中提到的「威脅使用武力」的論述。只有真正涉及戰爭、武力或類似恐怖活動的嚴重犯罪手段才會被涵蓋。

  顛覆罪的定義為:使用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穩定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或藉進行戰爭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恐嚇中央人民政府。

  有關煽動叛亂罪,葉劉淑儀強調,現行法例中「管有煽動性刊物」的罪行會被廢除,言論、出版及學術研究自由均充份受到保障。

  煽動叛亂罪是指:煽惑他人犯叛國、顛覆或分裂國家的罪行;或煽惑他人進行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穩定的公眾暴亂。

特區政府明天將在憲報刊登「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並於二十六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

葉劉淑並表示,特區政府沿用現行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法例,並非將大陸法律引申到特區;草案將修訂現有的三項條例,即「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和「社團條例」,這些條例已涵蓋部分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禁制的行為。

特區政府去年九月底首先公布立法諮詢文件,對各種罪行的定義及禁制條件提出初步意見,但隨即引起民主派及部分專業團體的反彈,令港府與社會間呈現嚴重分歧。不過,在吸納各方意見後,港府上月修訂諮詢文件中部分定義,使之更為狹窄並縮小適用範圍,此舉大大安撫了某些專業團體。

港府昨天公布將會以藍紙草案發表草案後,雖然仍有民主派提出反對,但社會上的反對聲音已變得更小。(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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